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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赛车

毫无疑问,赛车肯定会为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严重危险。一旦驾驶者参与赛车的证据得以确立,法庭将毫不犹豫地判处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除危险驾驶外,参与赛车的驾驶者亦应有心理准备面对《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5条的控罪;该项条例指明,任何人推广或参与车辆之间在任何道路上速度竞赛,即属犯罪。此外,《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条亦指出:「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种类的车辆时胡乱驾驶、狂乱驾驶、赛车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害,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但是,有时可能难以确定车辆之间是否真的在赛车。假设阁下在深夜驾驶一辆经过改装而马力大增的车辆,在蜿蜒的山路超速行驶,同行还有好几辆同样经过改装的车辆。某些驾驶者作出了一些危险的超车动作,但阁下没有。当时阁下在赛车吗?即使阁下没有作出任何危险的超车动作,但因应当时相关的环境证据,阁下很可能也会被视为参与赛车:时间、地点、高速和车辆曾被改装,都是赛车活动的客观指标。法庭很可能根据此等情况,裁定阁下干犯了赛车和危险驾驶两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