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改革
由于HKSAR v Cheng Ka Yee & Ors一案令第161(1)(c) 条未能用作控告偷拍裙底的行为,以下的罪行能用作起诉偷拍裙底的行为:
-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7B条);
- 游荡(《刑式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条);
- 严重违反公德的行为(普通法罪行)。
上述的罪行的最高刑罚分别是:
- $5,000港币罚款及12个月监禁;
- 2年监禁;
- 7年监禁。
然而,这些罪行都需要「公众」的元素,对于私人地方发生的偷拍行为并不合适。
因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立下特定针对偷拍裙底及处理窥淫行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