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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謀行為

何謂合謀行為?

合謀行為是指競爭對手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客戶,而是透過合謀定價、限制產量、圍標及瓜分市場之類的做法協議合作。

 

哪些市場條件容易出現合謀行爲?

某些市場或會較易受到合謀行爲的影響,原因是:

  1. 該市場的競爭對手很少,導致容易出現合謀;
  2. 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性質相似度高;
  3. 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障礙較大;以及
  4. 供應過剩。

 

合謀行為如何損害市場競爭?

合謀行爲推高價格、降低質素及打擊創新,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亦危害經濟。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 合謀行爲]

 

企業不可作出甚麼行為?

  • 合謀定價: 競爭者之間不可直接或間接合謀定價。直接的例子如議定某特定價格、價格上調的金額或加幅,或價格範圍。間接的例子如索價不低於市場上的任何其他價格或報價前徵詢競爭對手的意見。涉及價格的協議即使沒有完全消除所有價格競爭,仍可構成合謀定價。 [虛構示例1]
  • 瓜分市場: 競爭者不得同意將市場分割,以便在各自獲分配的市場中不用面對競爭。例如,競爭者之間不得特定產品的生產上互相競爭、不在與對方協定的地域內銷售、不向對方的顧客銷售、或不將業務擴展至協議另一方已活躍的市場。 [虛構示例2]
  • 限制產量: 競爭者不得同意訂定、維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產品的生產或供應,例如企業之間達成生產或銷售限額安排,以限制市場上出售某種產品數量或類別。 [虛構示例3]
  • 圍標: 在投標的情況下,實際和潛在的競爭者不應通過同意不相互競爭來操縱投標結果,例如通過分配誰來投標或不投標,或協調彼此的投標條款以影響獲勝者誰屬。 [虛構示例4]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6.11-6.13, 6.17, 6.21及6.28段]

 

虛構示例1

本港幾個新車車行開會討論如何避免消費者對市場上多種汽車融資方案感到困惑。這些車行借此協定汽車融資方案的最低息率。他們亦注意到,許多車行經常在中國農曆新年前,在其標價基礎上提供高額折扣。為了杜絕市場上「太多」割價銷售,他們亦協定折扣不得超過標價的5%。

 

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為,上述與價格元素有關的協議具有損害競爭目的。透過共同制定最低息率並訂定最高折扣,上述競爭對手協定了本應由各車行自行決定的價格競爭元素。

 

由於上述行為具有損害競爭目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毋須考查該等行為是否已經或相當可能於相關市場內產生損害競爭的效果。

 

此外,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為本示例中的行為屬於《競爭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虛構示例5]

 

虛構示例2

幾間為特定屋苑提供服務的巴士公司開會討論如何在香港經營其服務。為了令大家都能賺取他們認為合理的利潤,他們決定根據預計乘客總人數分配各自服務的屋苑。各公司同意不在其他公司獲分配的屋苑提供服務或招徠顧客,同時不在未經徵詢其他公司意見的情況下推出新服務。

 

上述就指定顧客互不競爭的協議具有損害競爭目的。該協議減少了消費者可以選擇的供應商,並相當可能令消費者為有關服務支付更高費用。

 

競爭事務委員會得出有關協議具有損害競爭目的的結論後,毋須證明該等行為已經或相當可能於相關市場內產生損害競爭的效果。

 

此協議不大可能滿足《競爭條例》附表1第1條的豁除條件。雖然協議可以合理調整線路和避免服務重疊為抗辯理由,但由於該安排消除了有關各方之間的所有競爭,因此不大可能滿足附表1第1條的豁除條件。上述示例中的行為將被競爭事務委員會視為《競爭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虛構示例6]

 

虛構示例3

隨著香港的鹹魚供應量日益超過需求,本地鹹魚生產商多年來面對經營困難。鑒於行業受「危機」所影響,主要生產商們開會討論如何重組行業,以合理調整其認為「產能過剩」的情況。他們協定了一項計劃,鼓勵個別生產商終止鹹魚的生產,並將其商業活動的重心轉移到其他業務領域上。為顯示行業團結,繼續從事鹹魚業務的生產商對退市生產商作出賠償,並支付關閉相關生產線的費用。

 

競爭事務委員會將視上述計劃具有損害競爭目的。在有競爭的市場中,生產商應就該生產計劃和產能獨立地作出決定,而並非由市場參與者來共同協定市場競爭的結果。

 

競爭事務委員會還認為,上述行為屬於《競爭條例》所指的嚴重反競爭行為。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虛構示例7]

 

虛構示例4

在香港擁有多家辦事處的一間大型公司決定外判其膳食供應服務。公司邀請了四家主要膳食供應商來競投新合約。四家膳食供應商的銷售代表在一次足球慈善賽上偶遇,並討論了這次投標。他們協定以下事項:第一家膳食供應商將拒絕參與競投,第二家則撤回先前已提交的標書,而第三家將作出叫價更高的掩護式投標。招標公司並未察覺這些安排,便將合約授予看似提交了「最具競爭力」標書的第四家膳食供應商。

 

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為,此安排具有損害競爭目的。上述膳食供應商已預定了投標的結果。除減少顧客的選擇外,圍標亦會導致外判膳食供應服務的價格飆升。

 

上述示例中的行為將被競爭事務委員會視為《競爭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虛構示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