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
一般而言,向法庭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三年之內。這一點很重要:若閣下沒有在三年時限內展開法律行動,便會失去興訟的權利。
以下是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一些實用資訊:
- 在火災中受傷後,你或已經接受了救護及醫療服務。此後,請繼續記錄身體出現的各種不適或病徵,並保存所有相關的醫療文件與收據,以便日後提出人身傷害索償時作為證據。
- 由於閣下日後提出人身傷害索償需要證明身體受傷是他人的行為或疏忽引致。若閣下曾在事發當時或隨後安全情況下取得任何照片、影片或其他紀錄,這些資料都可以成為日後申索的重要證據。你可以保存並整理已有的紀錄,或向目擊者了解並索取他們所掌握的資料。
- 向任何目擊意外發生的人士索取聯絡方法,並告知日後會聯絡他們。
- 提出人身傷亡申索時,閣下需要提供事故的詳情,包括事發地點、日期和時間、任何目擊者的個人資料,以及涉事各方的資料。
- 若身體受傷致使閣下失去工作能力,或導致閣下遭受永久損害,例如截肢、癱瘓或需要護理服務,這些情況均須納入索償範疇。請保存與事故相關的醫療及失業紀錄。
閣下應保存或重新索取事故發生前的糧單或任何收入證明,例如向僱主、銀行或稅務文件中取得副本,作為因傷不能工作而損失收入的證據。
若閣下打算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閣下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000,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000元的案件。
在任何情況下,閣下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意見,他們會告知閣下的申索是否有法律依據,即是否有合理理據提出申索。律師可整理閣下的證據,將之呈交予需要負上責任的一方及其保險人。閣下應留意,若閣下沒有妥善保留意外的相關紀錄或相關紀錄不完整,這將會是閣下索償的一大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