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死因裁判法庭的權力及研訊程序

死因裁判官有甚麼權力?

死因裁判官可:

 

  • 命令驗屍
  • 命令檢掘遺骸,或將屍體埋葬或火葬
  • 調查死亡個案
  • 進行死因研訊
  • 命令警方搜查處所及扣留相關物品
  • 傳召證人在死因研訊作供或提交文件
  • 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 於死因研訊就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提出建議

 

但死因裁判官無權裁定任何人須負刑事責任(例如謀殺罪),亦不能命令任何人支付賠償。這些須由普通民事或刑事法庭處理。

 

死因研訊的程序是怎樣的? 

死因研訊程序清晰。死因裁判官會在公開法庭正式開庭,然後逐一傳召證人上庭接受提問。家屬的律師(或家屬本人)可以向證人提問。聽取所有證據後,死因裁判官會總結證據;如果研訊設有陪審團,死因裁判官會解釋相關法律並指引陪審團。最後,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會作出裁斷(findings),回答以下問題:死者身份、死亡時間、地點及方式、死因,以及與死亡相關的情況。常見裁斷包括:自然死亡(natural cause)、意外(accident)、不幸(misadventure)、自殺(suicide)、合法被殺(lawful killing)、不合法被殺(unlawful killing)、或死因存疑(open verdict,即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他裁斷)等。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