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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時間

死因裁判官會否就大埔火災的死亡個案進行死因研訊? 

死因裁判官有權對大埔火災的死亡個案進行死因研訊,不過並非必須進行。 若死因及死亡情況已非常清晰(例如政府成立的獨立委員會的報告已給予清楚說明),死因裁判官可決定無需另行研訊。 

 

若死因裁判官決定不進行研訊,家屬或其他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例如死者的醫生或律師)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死因裁判官進行研訊。律政司司長亦有權命令死因裁判官進行研訊。

 

死因研訊有沒有時間限制? 

香港法律並沒有就進行死因研訊訂定明確時限。例如2012年南丫島海難的死因研訊,直至2025年5月才開始,距離事故已將近13年。 

 

實際上,死因裁判官通常會等待相關警方調查、刑事審訊及官方報告完成後,才決定是否進行研訊。

 

死因裁判官可否因相關刑事程序而暫停或延期死因研訊?

若有人在死因研訊結束前,被控以與死亡相關的罪行(例如謀殺),或者死因裁判官認為曾出席研訊的人(例如作為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死因裁判官可暫停或將死因研訊延期,直至相關刑事程序完結。

 

死因研訊與警方刑事調查有何關聯? 

警方負責調查刑事罪行,而死因研訊則專門調查死因及死亡情況,兩者是獨立程序。 

 

死因研訊與警方調查有多方面的關聯。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其後可用於死因研訊。警方亦會擬備並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者的死亡調查報告。此報告有助死因裁判官決定是否進行研訊。

 

刑事調查並不能替代死因研訊。即使警方調查及後續刑事程序已結束,死因裁判官仍可進行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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