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工程公司是否有刑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所有法例中的「人、人士、個人、人物、人選」,包括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的任何公共機構和團體。因此,工程公司可能觸犯一些法例規定的嚴格法律責任罪行,例如如果公司的負責人員沒有遵守第509章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就工作地點安全的規定,則可能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第6級罰款。此外,公司如果涉及詐騙、貪污等較為嚴重的行為,也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

 

然而,此類罪行因為需要控方證明公司有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和意圖 (mens rea),因此需要有證據證明公司有任何「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 犯罪,而該人的行為和意圖可以被視為是公司的行為和意圖。例如,是否有董事直接參與詐騙、貪污等。

 

如果公司在工程或維修中未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導致火災並造成死亡或嚴重傷害,這種嚴重疏忽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若公司或其高層明知存在重大危險仍進行高風險操作,或刻意隱瞞安全問題以牟利,則可能被控更嚴重的罪行,甚至誤殺。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