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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死亡登記

在火災中不幸離世的人,其最近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原則上有責任在死亡發生後 14 天內辦理死亡登記。惟由於火災屬非自然死亡,逝者身份及死因需經警方及死因裁判法庭確認,死亡證明書未必能即時簽發。家屬因此無法依照一般程序於短時間內完成登記。

 

申請授予承辦書時,一般需要死亡證明書作為支持。在此情況下,家屬需等待有關部門完成調查,並正式發出死亡證明書。

 

有關死亡登記的更多詳情,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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