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在香港居住,並且拒絕就出任遺囑執行人,他該如何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9條中訂明了程序,他可以: 由律師代表出席任何呈請或遺囑訴訟的聆訊,以口頭方式提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或以書面形式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由他本人簽署並經由律師或可以監誓的人見證的書面提出。(放棄遺囑認證應使用W2.1表格,放棄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應使用W2.2表格,放棄遺產管理書應使用L2.1表格)。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If the executor resides out of Hong Kong and refuses to assume the office, how can he renounce the right to probat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