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甚麼可能的刑罰?
刑罰
販運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為: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款$5,000,000;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及罰款$500,000(《危險藥物條例》第4(3)條)。
量刑原則
上訴法庭近年就販運案件訂立了六步量刑方法:
- 識別與所涉危險藥物數量相應的相關量刑指引;
- 根據證據評估被告的角色及罪責程度;
- 確定被告在有關量刑級距中的位置,並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因應罪行情況及被告角色,可能需要高於或低於該級距;
- 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足以提高量刑起點;
- 考慮減刑因素,以評估從假定刑期作出的整體扣減,並須注意個人情況一般所佔比重不大;
- 檢視整體刑期,確保其公平、公正及均衡。
量刑指引
販運危險藥物通常會即時判處監禁。上訴法庭已按不同種類危險藥物的數量,以及犯罪者是否僅屬運毒者,訂立應採用的量刑起點指引。
然而,如證明犯罪者在販毒集團層級中擔當較高角色,其量刑起點會向上調整。已識別的不同角色包括:運毒者或保管者、實際(或直接)販毒者、管理者或組織者、營運者或財務控制人,以及跨國營運者或財務控制人。此外,如販運涉及國際元素,例如把危險藥物由海外進口香港,亦會被視為加刑因素,令刑罰加重。
A. 販運大麻
B. 販運可卡因
C. 販運搖頭丸(methylenedioxy methamphetamine 或 MDMA)
D. 販運海洛英
F. 販運氯胺酮
G. 販運甲喹酮和地西泮
H. 販運咪達唑侖
J. 販運鴉片
K. 販運依托咪酯
話雖如此,根據這些指引得出的量刑起點仍保留一定酌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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