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哪些加刑因素及減刑因素,會令法庭偏離量刑指引所得出的量刑起點?
如出現以下一項或多項加刑因素,法庭可向上調整刑罰:
- 《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明文規定,如有資料證明罪行牽涉未成年人(即18歲以下兒童),例如協助經營煙窟、向未成年人供應危險藥物或供其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法庭可判處更重刑罰;即使不知道該未成年人的年齡,亦不足以阻止加刑;
- 過往同類定罪紀錄;
- 具有國際/跨境元素的罪行(例如輸入及輸出);
- 被告屬尋求庇護者/免遣返聲請人;
- 利用未成年人販運危險藥物(通常作運毒者);以及
- 利用社交媒體(例如 Instagram)作分銷用途。
上訴法庭一再強調,個人情況一般作為減刑因素所佔比重甚小。然而,法庭在決定整體減刑幅度時,仍會考慮所有減刑因素,包括:
- 部分危險藥物是供自用;
- 被告真意相信自己販運的是效力較低的危險藥物,而非實際所販運者;
- 年紀極輕;以及
- 向執法機關提供有用協助(過往一般認為,只有在協助帶來具體成果,例如成功檢控其他涉案者或追回大部分犯罪得益時,才會獲減刑;然而,上訴法庭於2016年已把量刑扣減擴展至向當局提供可能協助或實際上已協助當局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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