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如果我被定罪但想上訴,應該怎辦?我可否為定罪或判刑或兩者同時提出上訴?
閣下有權就定罪裁決或判刑或兩者同時提出上訴,但必須留意上訴之限期,及小心考慮是否有充分理據提出上訴。只有特別原因,閣下才可獲延長上訴限期。
如要對裁判法院之判決提出上訴,有關限期是裁判官作出定罪(或判刑)後的14日內,這項上訴須呈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另一上訴途徑,是於14日限期內向作出判決的裁判官申請進行覆核,如維持原判,便可在覆核決定之14日內再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之判決上訴而言,有關限期是28日,並須向高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要先決定是否頒布上訴許可令才可正式審理案件,但這項決定通常會與上訴在同一聆訊中進行。
閣下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下而貿然提出上訴,否則可能會有反效果。舉例,如閣下為判刑提出上訴,但處理上訴之法庭認為有關判刑太輕,便可能會頒下更重之刑罰。此外,如高院上訴法庭認為閣下之上訴毫無理據,便有權下令閣下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因此,閣下在決定提出上訴前,必須要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援助。假如已經呈交上訴文件,但再三考慮後認為上訴理據薄弱,閣下仍可以在進行上訴聆訊前,以書面通知法庭撤回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