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偷拍裙底
偷拍裙底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窺淫行為,牽涉未經他人同意下拍下裙底的照片。由於這類行為涉及使用電腦(包括任何電子儀器,例如手機及平板電腦),犯案人一般會以《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1)(c) 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被控。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1)(c)條,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在終審法院最近於HKSAR v Cheng Ka Yee & Ors一案的裁決中,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只適用於取用他人的電腦,用自己的電腦不會觸犯法例。有見及此,使用自己的電腦的人(無論是私人還是公眾地方)作出沒有取用他人的電腦(譬如透過黑客入侵)並不會干犯第161(1)(c)條。
HKSAR v Cheng Ka Yee & Ors一案意味著一名未經他人同意下拍他人裙底的人並不會觸犯牽涉未經他人同意下拍下裙底,因為他使用的電腦是屬於他自己的,同時他亦沒有取用他人的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