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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革

由於HKSAR v Cheng Ka Yee & Ors一案令第161(1)(c) 條未能用作控告偷拍裙底的行為,以下的罪行能用作起訴偷拍裙底的行為: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7B條);
  2. 遊蕩(《刑式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條);
  3. 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普通法罪行)。

 

上述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分別是:

 

  1. $5,000港幣罰款及12個月監禁;
  2. 2年監禁;
  3. 7年監禁。

 

然而,這些罪行都需要「公眾」的元素,對於私人地方發生的偷拍行為並不合適。

 

因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下特定針對偷拍裙底及處理窺淫行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