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分担费
第I类诉讼
就(1)人身伤亡申索;(2)雇员补偿申索;以及(3)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阁下必须先行缴付港币1,000 元的申请费,如申请不成功,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阁下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港币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便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六。阁下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阁下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阁下胜诉并讨回一笔为数港币 2,000,000 元的赔偿及港币 300,000 元的诉讼费, (2) 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的实际诉讼费为港币 400,000 元,而 (3) 阁下已缴付港币1,000 元的申请费,以及港币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则阁下收回的净款额将会是港币 1,777,783元。
计算方法
(i) | 讨回的赔偿额 | 2,000,000元 |
减 | ||
(ii) | 分担费: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 (200,000元) |
(iii) |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
加 | ||
(iv) | 已缴付的申请费 | 1,000元 |
(v) | 已缴付的中期分担费 | 76,783元 |
------- | ||
可讨回的净款额: | 1,777,783元 |
第II类诉讼
就(1)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索偿诉讼;(2)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3)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4)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阁下必须先行缴付港币5,000 元的申请费,如申请不成功,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阁下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中期分担费,比率为经评定的财务资源的10%或76,783元,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便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托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十五。阁下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五,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阁下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