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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合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代为合资格取得法援的申请人进行民事诉讼 。

 

法律援助为所有在港人士而设(无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

 

现时有两个专为民事案件而设的法律援助计划:「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专为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420,400元的人士而设,其援助的范围包括多种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展开的民事诉讼;在土地审裁处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审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讯;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审裁处提出申请的案件。但是,「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范围并不包括:(1)诽谤诉讼;(2)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审理的案件;(3)股东或生意合夥人之间的纠纷;(4)申请人追讨就日常生意运作借出的贷款;(5)单单涉及申请人需于何时以及如何偿还某些债项或费用的诉讼;(6)就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而提出的钱债申索;(7)促讼人诉讼及(8)选举呈请(涉及人权事宜除外)。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专为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20,400元但不多于港币2,102,000元之间的「夹心阶层」而设,但是只适用于(1)人身伤亡索偿案件;(2)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索偿诉讼,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3)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而提出的索偿诉讼;(4)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5)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6)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及(7)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的资料,可浏览法律援助署的网页或致电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