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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及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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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來說 (有關法援案件的訴訟費)

 

但若法庭認為受助人用欺詐手段或錯誤陳述取得法律援助證書,或受助人於訴訟期間行為不當,則法庭可以下令受助人支付其個人或對方的訴訟費。

 

2

人權法

 

舉例來說,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八節第二十一條,所有永久居民均有權利及機會及不受無理限制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3

大多數在裁判法院審理...的罪行 (當值律師服務)

 

包括超過300種法定和普通法的控罪,詳情請參看『控罪範圍一覽表』

 

大多數(贊成公司之債務償還安排/債務重組建議)

 

舉例:

•親身( 或委任代表) 在大會上投票表決之所有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額為1,000,000 元;

•上述作出投票並贊成債務償還安排建議之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額為750,000 元( 即1,000,000 元的四分之三);

•贊成債務償還安排建議之債權人便會被視為大多數。

 

工資期

 

有關工資繳付之時段。例如根據僱傭合約,僱員可以每星期或每個月受薪。如果僱傭合約沒有訂明工資期,則根據《僱傭條例》第22 條,有關工資期須當作為1 個月。

 

4

不分割份數業權

 

當發展商出售個別單位予小業主時,小業主與發展商及其他小業主共同擁有該樓宇所座落地段的業權,此共同擁有的業權會以地段的份數形式分配給各單位的業主,即每一單位的業主將擁有該地段的不分割份數。

 

公證人

 

公證人主要負責準備及核實於外地使用之法律文件,公證人資格受國際認可。

 

分擔人 (公司事項)

 

根據《公司條例》第171 條,「分擔人」指每名在公司清盤時有法律責任分擔提供公司資產的人。簡單來說,即是在清盤時仍欠該公司若干款項的人。

 

反訴

 

答辯人向原告人於同一訴訟中作出指控或索償。

 

引渡程序訴訟

 

引渡程序訴訟於裁判法院進行,裁定有關人士是否需要被遣返外國面對當地對他 作出的刑事指控。

5

代名人 ( 關於個人自願安排/ 債務重組)

 

代名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一位法庭認為有合適經驗和資格執行有關職務的人士擔任。

 

以香港為居籍

 

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舉例,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可能性的權衡 (民事訴訟之舉證準則)

 

取決於某項事情是否很可能發生過或出現過,但不需要百分百肯定才作出判斷。

 

司法覆核

 

向高等法院申請審核憲法性事項及裁定政府部門之某些行政決定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則。有關申請司法覆核之程序,請瀏覽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 http://rcul.judiciary.gov.hk/rc/chi/sform.jsp

 

市值調整(在冷靜期內退還保費適用)

 

市值調整可包括套現資產時出現的虧損,而該等資產是保險公司收取有關壽險保單的保費後作出的投資。但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時所付出的費用或佣金,則未必會計算在內。

 

民事訴訟的狀書

 

狀書是一些法庭文件,原告人和被告人均要在狀書中列明所有重要的事實資料,以支持自己的理據。這些文件,無論由原告或被告一方所準備,都需要呈交給法庭以及另一方。狀書的主要類別包括: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反申索的抗辯書、以及對抗辯的答覆。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因工受傷)

 

此項傷殘所造成的工作能力之喪失(或欠缺),會永久地令你不能從事在受傷前可勝任的任何工作。

 

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因工受傷)

 

此項傷殘所造成的工作能力之喪失(或欠缺),會減低你現在及將來從事任何工作時的賺取收入能力。

 

申請法律援助之案情審查

 

由法律援助署評估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就有關訴訟提出抗辯。

 

6

再次聘用

 

此項命令要求僱主、其繼承人或其附屬/相聯公司以相若於原有僱傭合約的條款聘用僱員,使該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刑事案件的表面證據成立

 

"Prima facie"是一個拉丁名詞,意謂第一眼見到之情況。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有關證據未能被推翻),便為之表面證據成立。辯方有權在隨後階段進行抗辯。

 

刑事案被告的擔保條件

 

擔保是被告或其他人士作出的承諾或保證,確保被告在保釋期間會遵從所有保釋條件。例如在法庭未展開聆訊前,被告必須每日到警署報到。如果被告違反任何保釋條件,保證人/擔保人便須支付擔保文件所訂明的金額,被告也會被警方列為通緝人士。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人作出行動

 

如果原告人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令訴訟繼續進行,法庭可能會應被告人的申請將原告人的申索撤銷。 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的例子包括:原告人沒有將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或沒有遵從將某些涉案文件向被告人披露的責任。

 

在審訊中發問引導性問題

 

如果一條問題嘗試引導或影響了證人的答案,或假設了一件未經證實的事情,該條問題便屬於引導性問題。 以下是一個引導性問題的例子:「A先生曾經告訴你,他在2006年1月1日簽訂了合約,對嗎?」 如果法庭不容許發問這條問題的話,提問者應將問題細分如下:「A先生告訴你甚麼?」 「他何時簽訂合約?」「他有否告訴你合約的另一方是誰?」……

 

扣押入息令 (處理被拖欠之贍養費)

 

當一名僱員在離婚訴訟中被法庭命令需向其前度配偶支付贍養費,而該僱員未能支付有關贍養費時,法庭可命令其僱主扣除該僱員的部分收入用作支付該贍養費。

 

有關人權法的訴訟

 

有關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

 

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人之薪金/利潤 (單身人士)

 

在評估可動用收入時,法援署通常會計算由閣下申請法律援助當日起,未來12 個月內可望得到的收入。故此,若閣下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人之薪金/ 利潤 (已婚人士)

 

在評估可動用收入時,法援署通常會計算由閣下申請法律援助當日起,未來12 個月內可望得到的收入。故此,若閣下或配偶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有關表格 (公司清盤呈請書)

 

呈請人須就個別情況,填寫《公司( 清盤) 規則》附錄中提供的表格2 、表格3 或表格3A 作為其清盤呈請書。閣下可在https://www.hklii.org/eng/hk/legis/reg/32H/app.html尋找表格樣本。

 

有關剝奪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合約

 

合約中列明法庭無權就由有關合約引起的訴訟作出裁決。除非立約雙方協議日後將透過訟裁,而不是訴訟來處理合約糾紛,否則這些合約 ( 或有關合約條款 ) 不會生效的。

 

7

判例原則 (普通法)

 

於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之判決會作為懽威性資料(即判例/ 案例),用以處理將來之同類案件。

 

每月可動用收入(已婚人士法律援助申請)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月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年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年終酬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化作每月平均數。

 

由於閣下已婚,所以當計算財務資源時,閣下配偶的收入和資產會被視作閣下本身的收入和資產(除非閣下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又或者與配偶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訴訟中,有利益衝突。)故此,閣下於填報本表格時,緊記要同時包括配偶的財產和收入。

 

每月可動用收入( 單身人士法律援助申請)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月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年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年終酬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化作每月平均數。

 

每年可動用收入 (已婚人士法律援助申請)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年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月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每月薪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用乘數運算計出每年數額。

 

由於閣下已婚,所以當計算財務資源時,閣下配偶的收入和資產會被視作閣下本身的收入和資產(除非閣下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又或者與配偶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訴訟中,有利益衝突。)故此,閣下於填報本表格時,緊記要同時包括配偶的財產和收入。

 

每年可動用收入 (單身人士法律援助申請)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月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年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年終酬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化作每月平均數。

 

初級偵訊

 

初級偵訊乃於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裁決是否有表面證據對被告作出刑事檢控,而有關刑事檢控需轉介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或判刑。法律援助處可以為合資格取得法援的被告提供代表律師出席初級偵訊。

 

8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

 

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1. 受僱於所從事業務的東主的家庭成員,並與該東主在同一住宅居住的人;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3. 根據《商船( 海員) 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不是於香港註冊的船舶上服務的人;或
  4. 根據《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之學徒,但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則屬例外。

 

法定要求償債書 (關於破產訴訟)

 

註明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之文件。債權人須按個別情況,填寫《破產(表格)規則》內指定之表格162、表格163或表格164作為法定要求償債書。如欲查看上述表格的樣本,請往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6B/sch.html 找尋。

 

法律援助申請人已擁有之實質利益(單身人士)

 

閣下獲得的任何非現金利益(例如﹕股票、換股證及貴重物品)。

 

法律援助申請人已擁有之實質利益(已婚人士)

 

閣下或配偶獲得的任何非現金利益(例如﹕股票、換股證及貴重物品)。

 

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人之薪金/利潤 (單身人士)

 

在評估可動用收入時,法援署通常會計算由閣下申請法律援助當日起,未來12 個月內可望得到的收入。故此,若閣下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人之薪金/ 利潤 (已婚人士)

 

在評估可動用收入時,法援署通常會計算由閣下申請法律援助當日起,未來12 個月內可望得到的收入。故此,若閣下或配偶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法律援助律師名冊

 

法律援助署署長備有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有所有願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

 

法律援助署

 

閣下可親臨以下其中一個辦事處查詢﹕

•法律援助署總部,位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樓(鄰近金鐘地鐵站)或

•九龍分署,位於九龍旺角聯運街30 號旺角政府合署地下(鄰近九龍旺角地鐵站)。

 

閣下亦可致電2537 7677(24小時互動電話系統)或2537 7661 ( 總部) 或2380 0117(九龍分署)或電郵ladinfo@lad.gov.hk

 

表格10 (擬在公司清盤呈請聆訊中出庭的通知書)

 

閣下可在https://www.hklii.org/eng/hk/legis/reg/32H/app.html尋找表格10 之樣本。

 

非土地實產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 條,非土地實產指:

  1. 在無遺囑者去世時,任何留在其在生丈夫或妻子居所的以下物品,包括傢具、衣服、裝飾品、屬家庭/個人/康樂/裝飾用的物品、各類消費品、園藝物品及家畜;及
  2. 汽車及附件,

但不包括任何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用途的實產,亦不包括金錢或貸款抵押品。

 

非正審判決

 

「非正審判決」是法庭在沒有進行全面的審訊下作出的判決。 法庭可能會於單方面聆聽由原告人或被告人所提出的論據或證據後,便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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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

 

侵權通常是指因某人的過失或疏忽,而對其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或損失。例子包括:

•作出錯誤的行為令他人的身體受傷害;

•疏忽地提供誤導性的陳述,致使他人訂立合約並招致金錢上的損失;

•作出滋擾行為(如深夜大聲歌唱或打麻雀),干擾鄰居。

 

侵權者

 

所謂侵權者乃指未得物業擁有人同意而進入或佔用該物業的人士,故該等進入或佔用的行為亦屬違法。

 

保險的核保程序

 

保險公司需要評估投保項目的潛在風險,再決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請(即是否承保有關項目)。

 

契約

 

契約及其覆本必須經各方簽署、蓋章及交付。也就是說,契約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契約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契約。

 

派發債款形式 (派給破產案之債權人/債主)

 

債權人能未必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欠款,但某些債項( 如欠薪或遣散費) 將會獲優先償還。

 

相關之法庭登記處

 

涉及婚姻事宜的訴訟應聯絡家事法庭登記處、涉及土地事宜應聯絡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涉及僱員補償訴訟應聯絡區域法院登記處、涉及遺產承辦申請則應聯絡遺產承辦處。

 

首合夥人

 

根據《稅務條例》第2 條 ,首合夥人指居於香港的積極參與業務運作的合夥人當中:

  1. 在合夥協議內名列首位的合夥人;或
  2. 在無協議的情形下,其姓名或簡稱是在該合夥的通常名稱中單獨指明或列在其他合夥人之前的合夥人;或
  3. 在就合夥人姓名而作的任何法定陳述中名列首位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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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

 

《商品說明條例》第2 條對『商品說明』的定義是: 以任何方式就任何貨品或貨品任何部分作出數量、成分、生產方法及用途適用性等等的顯示。

 

商標

 

《商標條例》第3 條對『商標』的定義是: 任何能夠將某一企業/ 公司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公司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並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誌。

 

婚姻居所權利

 

配偶雙方均擁有婚姻居所( 夫妻的主要居所) 之居住權。如丈夫/ 妻子是該住宅的業主或租客,一般而言,另一方亦有權在該住宅居住。

 

強制執行法庭判決

 

利用其他法律途徑去強制被告/敗訴一方付款或履行判決內註明的責任,例如透過執達主任去扣押被告的財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有關表格 (公司清盤呈請書)

 

呈請人須就個別情況,填寫《公司( 清盤) 規則》附錄中提供的表格2 、表格3 或表格3A 作為其清盤呈請書。閣下可在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32H/appendix.html 尋找表格樣本。

 

產權負擔

 

產權負擔是某人持有他人財產的所有權利,此等權利會限制有關的財產擁有人可使用或處理財產的方式。

 

就土地而言,產權負擔指若干針對該土地的申索或可加諸於該土地的押記。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除非於買賣合約另有載明,否則賣方必須在免除任何產權負擔的情況下,轉讓已簽合約出售的物業。

 

終止僱傭金額

 

此為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款項( 例如工資、代通知金等) ,以及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應得而未收取的款項。

 

聆案官

 

聆案官是在一宗民事訴訟中負責處理某些類型的聆訊的法庭官員,他們有權就訴訟人所提出的一些申請作出判決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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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

 

此項命令要求僱主在任何方面視僱員為從未遭解僱,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從未被更改。

 

判例原則 (普通法)

 

於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之判決會作為懽威性資料(即判例/ 案例),用以處理將來之同類案件。

 

替代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如一個人要為另一人的錯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替代責任便會產生。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僱主要為其僱員所作的錯誤行為負責,即使僱主自己並無犯下有關錯誤。

 

最終決定 (有關法援申請上訴之裁決)

 

如果司法常務官的決定出現法律上的錯誤,閣下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以嘗試推翻有關決定。

 

訴訟因由

 

概括來說,訴訟因由指某人或某機構在控告他人時,其所持之理由。訴訟因由的例子包括違反合約、因疏忽而引致他人受傷或未能償還貸款。

 

超時補貼

 

若下列情況出現,超時補貼應包含在年終酬金、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之計算當中:

•有關超時補貼屬固定性支付; 或

•有關超時補貼於過往十二個月內之每月平均數,不少於該名僱員於同一時期平均每月工資的兩成。

 

13

債權人破產呈請

 

提交法庭之文件,用以向法庭申請對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呈請人須按個別情況,填寫《破產( 表格) 規則》內指定之表格10 、表格10A 或表格10B 作為呈請書。如欲查看上述表格的樣本,請往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6B/sch.html 找尋。

新聞活動(關於個人資料私隱)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 , “ 新聞活動 ”指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新聞的搜集;

•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的製備或編纂;或

•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準合約

 

準合約並不涉及相關各方所訂定的書面或口頭協議。 不過,當法庭在考慮過案中特殊的情況後,可能仍然會承認並強制執行源於準合約的責任,以保障受害一方和維護公義。 有關準合約的例子,請參閱維基百科。 在提出涉及準合約的訴訟前,你應先徵詢法律意見。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獲政府全面資助,但是行政管理則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共同委任的獨立當值律師服務執委會負責。

 

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中心

 

所有諮詢中心均設於民政事務處內,詳情見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legal.asp 。

 

資本性質資產

 

資本性質資產的例子包括廠房、機器或其他可利用作產生收入或取得利潤的固定資產。

 

14

誓章

 

在法庭監誓員或律師面前,以宣誓形式簽立該文件,以證明其內容的真確性。

 

遞解離境

 

遞解離境令須規定該令所針對的入境人士離開香港,並禁止該人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或禁止該人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內留在香港。

 

15

審查委員會 (有關公司清盤程序)

 

此委員會由公司的債權人及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人士組成,用以監察清盤人行使權力之過程。

 

審裁官

 

於勞資審裁處或土地審裁處席前審案的法官。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因工受傷)

 

當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受傷,而獲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批予病假,該缺席工作的期間便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之時期。

 

16

據法權產

 

持有據法權產如支票、債券或股票證明書的人士,可向簽發該文書但沒有履行有關責任的違約者提出訴訟。

 

選舉呈請

 

向高等法院申請推翻立法會或區議會的選舉結果。

 

17

隱含之條款 (有關合約法)

 

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而被當作為協議/ 合約的一部份。

 

18

覆核委員會 (處理法援申請被拒絕後之上訴)

 

覆核委員會乃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91 章) 26A 條設立,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此委員會只處理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之法援案件。

 

題目 (當值律師服務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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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贍養費命令

 

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以應付生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