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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1A条,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在任何课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则他 / 她便可就该名受养人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该受养人可以是:

 

  • 纳税人的配偶;或
  • 纳税人的子女;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

此项免税额是在纳税人就该伤残人士可享有的下列免税额或扣除额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

 

  • 已婚人士免税额;
  • 子女免税额;
  • 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或
  •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是 6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