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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薪俸税

在香港的税制下,薪俸税乃限据地域原则征收。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1)条,任何人在每个课税年度内从以下来源所得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 

  1. 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或
  2. 任何退休金。

 

简单来说,阁下若然根据一份雇佣合约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付薪金 / 报酬,便可能要缴纳薪俸税,不论阁下已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就该入息纳税。但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请「扣减」和「免税额」,以减轻税务负担。

 

薪俸税的征收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计算,但该年度的入息数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实,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暂缴薪俸税,待下一年度确实有关入息数额和应课薪俸税后才作调整。在调整时,已于该课税年度缴付的暂缴税会先用来抵销应缴纳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有关计算方法会在以下问答内再作说明。

 

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报税表 

法例规定雇员及雇主双方须分别向税务局申报受雇工作收入及聘用员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