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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提交相关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讯前,应先谘询律师。

 

整个离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经过下列阶段:

 

(第一阶段)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第二阶段) 将呈请书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阶段)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第四阶段) 暂准判令

(第五阶段) 离婚的最终判令

 

(第一阶段)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提出离婚呈请时,阁下需要填写:

 

表格2离婚呈请书 (根据你的情况或离婚理由而需要填写的表格)
表格2B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 (如适用)
表格 E财务报表(如适用)
表格 3诉讼程序通知书
表格 4文件送达认收书(只需填写案件编号和双方姓名,其他项目由答辩人填写)

如属共同申请 (即阁下和配偶已同意共同申请离婚),阁下需要填写:

 

表格 2C共同申请书
表格 2D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 (如适用)

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并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写。阁下须将填妥的表格连同结婚证书正本(或经核证真确的副本)提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存档费为630元。阁下将获发给个案编号,其后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须标明该编号。

 

(第二阶段)将呈请书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诉讼现已开始,阁下是案件的「呈请人」,而阁下的配偶是「答辩人」。阁下在提交呈请书后,必须安排将一份呈请书盖印副本(有法庭盖印的副本)由专人或以邮递方式送达诉讼的其他各方。请注意,阁下不得亲自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呈请书必须经由第三者或以邮递方式送达。如呈请书未能经由专人或邮递方式送达答辩人,可于法庭批准下将呈请书刊登在报章上,作为替代送达方法。

 

如属共同申请,便毋须向对方送达呈请书。

 

(第三阶段)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在送达呈请书后,阁下须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记处取得的申请表格,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有关指示,以便排期聆讯。阁下的呈请或共同申请将按以下类别排期聆讯:

 

案件类别表费用
特别程序案件表630元
抗辩案件表1,045元

在有关呈请个案获排期聆讯之前,必须经司法常务官确定该呈请书经已送达答辩人。以下两种情况均可证明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i) 答辩人已将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如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毋须向对方送达申请书),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将决定聆讯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并通知阁下和诉讼各方。

 

(第四阶段)暂准判令

 

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阁下已提出离婚呈请,但答辩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书,阁下的呈请将被编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内。共同申请亦归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内。

 

司法常务官作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阁下提供的证据。如他相信阁下已就呈请或共同申请提供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案件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任何一方均毋须出席聆讯。法庭将颁布 暂准判令 (类似临时判令)解除婚姻。

 

抗辩案件表

 

如阁下提交离婚呈请书后,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答辩书,有关呈请将被编入抗辩案件表内。在此情况下,法庭或会颁布 暂准判令解除婚姻,但如缺乏充分证据,法庭亦会驳回有关呈请。 案件双方或需出席有关法庭聆讯。

 

若在法庭颁布离婚判令的过程中,出现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的问题,或任何一方申请附属援助,法庭会将有关事宜押后由内庭处理,并同时指令社会福利署提交调查报告,如认为适合,法庭还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经济状况提交誓章。

 

(第五阶段)离婚的最终判令

 

法庭颁布暂准判令之六星期后,阁下可使用表格5 (适用于离婚呈请) 或表格5A (适用于共同申请),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提交法庭,用以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离婚的最终判令)。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对子女事项的安排表示满意,否则不会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在法庭宣布信纳有关子女的安排前,暂准判令将不得转为绝对判令。如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有关上述程序的详情,阁下亦可进入香港司法机构网页内的怎样申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