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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想买入某单位。在签署临时卖买合约及缴付临时订金(细订)前,我应该先做些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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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应向地产代理或卖方询问是否有任何事项会令到单位的价值降低。如可以的话,尝试取得该单位的土地查册纪录。

 

土地查册是甚么?

 

土地注册处的土地查册服务,可让阁下获得某单位的历史及有用资料,其中包括:

 

  1. 现今的业主及过往的业主姓名;
  2. 单位的详情(例如地址及有关地段的政府租契年期);
  3. 是否有任何属政府部门签发但未遵守的命令(例如维修令或非法僭建之清拆令);
  4. 任何未解除的楼宇按揭 ;
  5. 任何关于单位的诉讼(例如银行向业主追讨逾期未还的按揭贷款)。

注意:
土地查册纪录只概括地列出有关物业的资料及任何产权负担(另见下段)。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前查看此份纪录会对买方有所帮助。但于签署临时合约后,阁下仍须委讬律师去完成整项交易。

 

9. 陪审团如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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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陪审团有决定后,便会通告法庭传达员,由传达员通告法庭。有关人士会被通知返回法庭,然后法庭书记会在庭上公开询问陪审团,首席陪审员随即宣读裁决结果。

 

陪审团必须要就被告是否有罪而达至大比数裁决,在七人陪审团中,法庭会接纳一致裁决、 6 比 1 的裁决或 5 比 2 的裁决。若陪审团未能达至大比数裁决,法官可能会给予他们更多时间去再次退庭商议,但法官不能向陪审团施加压力逼使他们作出大比数裁决。如最终仍未能有大比数裁决,法官便会解散陪审团,并决定是否要选出另一批陪审员去进行重审。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陪审团的职责及出任陪审员的资格,请浏览司法机构网页

6. 我怀疑公司内某销售员不断将客户资料给予本公司的竞争对手,所以我想解雇此职员。我可否不给予他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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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第9条,假如雇员有下列行为,雇主可以即时解雇该雇员而不需作出预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故意地不服从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2. 行为不当;
  3. 犯下诈骗或不诚实行为;或
  4. 习惯性地疏忽职守。

雇员参与罢工未必能构成被即时解雇的合法理据。

 

请注意:即时解雇是一项严重的纪律处分。它只在雇员犯下了非常严重的失当行为,或经过雇主多次警告后仍未能改善之情况下适用。

 

4. 为了避免承担某些责任或剥削消费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务供应商会在合约中加入免责条款或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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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商户疏忽而令阁下受伤或导致财物损失,法律会设法制止他们逃避应有的责任,即使合约包含措辞巧妙或字体细小的条款,他们仍须作出赔偿。

 

A) 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可令某一方于事情出错时不须承担责任。如果商户打算以这种条款避过消费者的索偿,该条款必须合理;如被证实为不合理,有关免责条款便可能无效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1)条订明,如果法官在考虑及立约各方在立约时所知悉、预料或理应知悉或理应预料到的情况后,断定加入该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则该合约条款才符合合理标准。

 

3. 除了向法庭申请离婚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渠道解决双方之分歧?有关方法与离婚诉讼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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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可考虑选用下列方案:-

 

(i) 分居契约 ─ 即双方以合约契据形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有关契约可自行拟订,但事先谘询律师会较为稳妥。该协议可指定分居时期、双方如何处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赡养费提供等。

 

如双方关系融洽,并有很大机会同意受有关条款约束,便适合采用分居契约。

 

但这方案有下列问题:

 

2. 如何申请离婚?(连同有关程序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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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提交相关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讯前,应先谘询律师。

 

整个离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经过下列阶段:

 

(第一阶段)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第二阶段) 将呈请书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阶段)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第四阶段) 暂准判令

(第五阶段) 离婚的最终判令

 

(第一阶段)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1. 离婚的理据是什么?我是否必须向法庭解释我要离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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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说,只有一个理据可以将婚姻结束,即「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条,法庭不会认定一段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除非离婚呈请人能够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共同申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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