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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3

AB两兄弟多年来合伙经营一间制衣公司。在会计师的建议下,他俩成立了一间有限公司(AB有限公司),并且邀请B的儿子入股。三方协议,AB各持有公司四成股权,B的儿子则持有公司两成股权。近日,AB就成衣的设计、衣料质素或商品的颜色等无法达至共识,甚至对业务置之不理。他们没有如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又没有如期按合约向顾客交货。由于B的儿子经常支持父亲的意见,结果,A拒绝与他们对话。在这情况下,法庭是否有理由将AB有限公司清盘?

 

答案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1)条,法庭可按以下理由将AB有限公司清盘:

 

  1. 在向供应商清还所有欠款后,他们(作为公司成员、股东)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同意将公司清盘。
  2. AB有限公司已停业一年。
  3. AB有限公司欠供应商的债项超过1万元,而公司已接获法定要求偿债书。
  4. 法庭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因为AB有限公司的3位股东和董事已失去彼此间互相信任,根本无法如常管理公司。

 

有关有限公司清盘的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 – 破产及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