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3
AB兩兄弟多年來合夥經營一間製衣公司。在會計師的建議下,他倆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AB有限公司),並且邀請B的兒子入股。三方協議,AB各持有公司四成股權,B的兒子則持有公司兩成股權。近日,AB就成衣的設計、衣料質素或商品的顏色等無法達至共識,甚至對業務置之不理。他們沒有如期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又沒有如期按合約向顧客交貨。由於B的兒子經常支持父親的意見,結果,A拒絕與他們對話。在這情況下,法庭是否有理由將AB有限公司清盤?
答案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條,法庭可按以下理由將AB有限公司清盤:
- 在向供應商清還所有欠款後,他們(作為公司成員、股東)可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同意將公司清盤。
- AB有限公司已停業一年。
- AB有限公司欠供應商的債項超過1萬元,而公司已接獲法定要求償債書。
- 法庭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因為AB有限公司的3位股東和董事已失去彼此間互相信任,根本無法如常管理公司。
有關有限公司清盤的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 – 破產及清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