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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分担费

如果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52,550元,则毋须为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正在领取综援的申请人的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2,550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阁下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52,550.01元和港币420,400元,则阁下于接纳法律援助服务时,需缴付港币1,051元至港币105,100元的分担费。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亦毋须缴付分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讨回或获得任何金钱或财产,则需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支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有关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分担费中扣除,(2) 再从阁下讨回或获得的金钱或财产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阁下已经缴付港币10,000 元的分担费,(2) 于索偿中成功向对方讨回港币1,000,000元,(3) 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支付的诉讼费为港 400,000 元,以及 (4) 向对方讨回港币300,000 元诉讼费,则阁下收回的净款额将会是港币 910,000元[即1,000,000 元减(400,000 元- 300,000元- 10,000元)] 。

 

请按这里查看费用分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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