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dy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 行為不當;
-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僱員參與罷工未必能構成被即時解僱的合法理據。
請注意:即時解僱是一項嚴重的紀律處分。它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有關僱員之不當或欺詐行為,高等法院有案例( Chan Kan Ip Philip v Kone Elevators International (China) Limited)可作為參考。於此個案內,一位公司經理將個人娛樂消費以公務開支申報,法庭裁定此不誠實行為足以令他被即時解僱。
若然閣下有證據證明該銷售員確有將客戶資料給予公司的競爭對手(有關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失當或不誠實),閣下可在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而即時解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