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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想買入某單位。在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及繳付臨時訂金(細訂)前,我應該先做些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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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應向地產代理或賣方詢問是否有任何事項會令到單位的價值降低。如可以的話,嘗試取得該單位的土地查冊紀錄。

 

土地查冊是甚麼?

 

土地註冊處的土地查冊服務,可讓閣下獲得某單位的歷史及有用資料,其中包括:

 

  1. 現今的業主及過往的業主姓名﹔
  2. 單位的詳情(例如地址及有關地段的政府租契年期)﹔
  3. 是否有任何屬政府部門簽發但未遵守的命令(例如維修令或非法僭建之清拆令)﹔
  4. 任何未解除的樓宇按揭 ﹔
  5. 任何關於單位的訴訟(例如銀行向業主追討逾期未還的按揭貸款)。

注意:
土地查冊紀錄只概括地列出有關物業的資料及任何產權負擔(另見下段)。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查看此份紀錄會對買方有所幫助。但於簽署臨時合約後,閣下仍須委託律師去完成整項交易。

 

9. 陪審團如何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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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陪審團有決定後,便會通告法庭傳達員,由傳達員通告法庭。有關人士會被通知返回法庭,然後法庭書記會在庭上公開詢問陪審團,首席陪審員隨即宣讀裁決結果。

 

陪審團必須要就被告是否有罪而達至大比數裁決,在七人陪審團中,法庭會接納一致裁決、 6 比 1 的裁決或 5 比 2 的裁決。若陪審團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法官可能會給予他們更多時間去再次退庭商議,但法官不能向陪審團施加壓力逼使他們作出大比數裁決。如最終仍未能有大比數裁決,法官便會解散陪審團,並決定是否要選出另一批陪審員去進行重審。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陪審團的職責及出任陪審員的資格,請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6.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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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2. 行為不當;
  3.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4.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僱員參與罷工未必能構成被即時解僱的合法理據。

 

請注意:即時解僱是一項嚴重的紀律處分。它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4. 為了避免承擔某些責任或剝削消費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務供應商會在合約中加入免責條款或不公平條款。這些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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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商戶疏忽而令閣下受傷或導致財物損失,法律會設法制止他們逃避應有的責任,即使合約包含措辭巧妙或字體細小的條款,他們仍須作出賠償。

 

A)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可令某一方於事情出錯時不須承擔責任。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避過消費者的索償,該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1)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3. 除了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外,還有什麼其他渠道解決雙方之分歧?有關方法與離婚訴訟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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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考慮選用下列方案:-

 

(i) 分居契約 ─ 即雙方以合約契據形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關契約可自行擬訂,但事先諮詢律師會較為穩妥。該協議可指定分居時期、雙方如何處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贍養費提供等。

 

如雙方關係融洽,並有很大機會同意受有關條款約束,便適合採用分居契約。

 

但這方案有下列問題:

 

2.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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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整個離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第一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第二階段)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階段)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第四階段) 暫准判令

(第五階段) 離婚的最終判令

 

(第一階段)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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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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