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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辯護

A. 同意

一般而言,受害人同意相關行為是襲擊和毆打的免責辯護。但是,若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同意不構成免責辯護,除非該行為屬於公認的例外情況,包括運動或醫療程序。

 

如果被告適當地提出同意作為辯護,則應由控方證明被告未表示同意。

 

如果被告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受害者同意身體接觸,則不構成犯罪,因為缺少了必要的犯罪意圖。法院會評估這種錯誤信念是否真誠存在,即使從客觀角度該信念看似不合理。然而,如果該信念極度不合理,則可能顯示被告並不是真誠地相信受害者同意,因此法院可能會駁回該主張。

 

B. 自衛和防衛他人或財產

被控普通襲擊的人,如果其行為是為了自衛、防衛他人或防衛財產,只要使用的武力是合乎比例和必要的,便可作為免責辯護。

 

使用武力的相稱性和必要性是根據被告對實際情況的真誠看法來評估的。即使被告對事實情況的認知在客觀上存在錯誤,他仍有權在自己真誠認知的情況下,使用合理且與所感知威脅相稱的武力。換句話說,如果某人使用的武力不超過其真誠認為必要的程度,即使從客觀角度看似過度,他仍不能被判有罪。評估的標準是被告使用的武力是否與其所認為的風險相匹配。雖然被告不需要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衝突,但這種不願意的態度會強烈支持自衛的主張。

 

報復或復仇行為不構成有效的辯護。然而,在受到攻擊時,被告並不僅限於抵禦攻擊,還可以先發制人,進行攻擊來保護自己。

 

一旦威脅結束,該辯護即不再適用。

 

若案件證據提出自衛可能性,控方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衛不成立,且須達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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