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
犯罪行為
與襲擊不同,毆打是指某人實際對他人施加非法武力的行為。這可以包括任何形式的身體接觸,即使只是最輕微的觸碰。例子包括毆打、觸碰或抓住另一人。受害者不需要透過衣服感受到武力;觸摸人的衣服被視為等同於觸摸人本身。
受害者是否因此遭受身體傷害並不影響是否構成毆打——只要發生了身體接觸,就足以成立該罪行。
毆打需要有積極行為,意指被告必須積極採取行動,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其施以非法武力。單純的不作為 ,即未採取行動或什麼都不做 , 並不足以構成毆打。即使是最細微的身體干涉也可能構成毆打。此外,不論是直接接觸受害者,或是透過物品或其他方式干擾對方,都可能構成毆打,例如使用擴音器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向其耳朵發出放大聲音,或用強光照射他人眼睛造成不適或干擾。
某些情境下,身體接觸是合法的,並不構成毆打,例如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管教兒童、警察執行合法逮捕,或在必要時使用合理武力進行自衛。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某些身體接觸是不可避免的,通常不會被視為毆打,例如在擁擠的地方無意間與他人碰撞,或輕輕觸碰某人以引起其注意。然而,如果接觸是持續性的或過度的,法院將判斷該行為是否超出一般社會可接受的標準,例如如果某人反覆觸碰他人,且對方感到不適或反感,則可能構成毆打。但如果警察在樓梯上穩住一名醉酒者的身體以防他摔倒,則通常不會被視為毆打,因為這是合理的行為。
犯罪意圖
毆打的犯罪意圖是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對他人施以非法武力。被告必須:(a) 故意使用非法武力(即使是輕微的接觸),或 (b) 罔顧其行為是否會導致非法使用武力。
罔顧後果指的是行為人明知通過某行為可能對他人施加非法武力(即使武力非常輕微),但仍無正當理由地選擇行動。
意圖必須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存在。如果意圖是在行為發生後才產生,則不能將該行為定性為毆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