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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2

經營印刷業務的A公司,其經理向B公司落訂單購買一座新的彩色印刷機,並要求對方在11月1日將貨物送達甲公司,但印刷機並沒有依期送達。由於11月至翌年的2月之間,巿場對印刷服務的需求低,縱然印刷機沒有如期送達,A公司的經理一直沒有聯絡B公司。直至翌年的2月20日,A公司經理才透過傳真查詢,其後,他得悉印刷機將於下星期送達。不過,三個月後B公司仍然沒有將印刷機送達。在這三個月內,A公司由於沒有新印刷機的關係,只能應付如果其公司有新印刷機所能處理的一半業務。

A公司是否可向另一製造商購買印刷機,然後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補償)?若A公司由於沒有新印刷機的關係,失去一張有豐厚利潤的訂單,這會否影響A公司所計算的損失?

 

答案

送貨時間是履行商品買賣合約十分重要的一環:如果A公司可證實印刷機送遞的延誤,對其業務造成實際損失,A公司便有權獲得賠償。如果A公司需要向另一製造商支付更高的價錢去購買另一部印刷機,以便如期完成客人的訂單,A公司亦可向對方索取購買印刷機的差價(但A公司必須已採取合理行動去取得巿場上最佳價格的印刷機)。

不過,A公司未必可以因為失去一張有豐厚利潤的訂單,而就造成的損失享有索償權利,原因是訂單並無變為正式合約,A公司很難證實其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