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會影響租賃的權益
有別於土地買賣的交易,確實較少準租客會在訂立租賃協議之前深究業主在出租單位的業權。不過,租客的利益和權益確會受涉及同一土地或物業的其他權益或轇轕所影響。例子包括: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可予註冊的文書
影響土地的文書 (如:現有超過3年期的租契) 若已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妥為註冊,其優先次序會按各自註冊日期的先後而訂,一般對其後的土地權益具有約束力。
即使是可予註冊但未註冊的影響土地的文書,仍有可能較租約有優先次序,原因是租客並非該條例中第 3(2) 條中所指的就同一物業付出有值代價的其後真誠買方。
(2) 物業實際擁有人的權益
有些情況下,註冊業主其實只是以法律推定信托或歸復信托形式替實際擁有人持有物業。有時候並不容易從文件中知悉識物業的實際業權誰屬。例如,在購買物業時,X和Y有共同意圖或協議雖該物業由X單名持有,但X和Y二人均享有實際業權,而且二人都有份支付樓價,則X和Y二人均可能是該物業的實際擁有人。
實際擁有人有可能並不同意出租物業,甚至會阻撓租客佔用物業。實際擁有人亦有權收取租金。
(3) 物業佔用人的權益
如果同一單位有生效中的租約,現有租客在該物業擁有權益。新租客可能未能在預計租約的起租日進入或開始佔用該物業。
(4) 由建築事務監督或其他政府部門發出的命令或告示
這些文件傾向顯示該物業甚至整棟大廈處於不安全或危險的狀況,不適宜居住或佔用。
要更好保障自身的權益,建議準租客可進行土地查冊以了解涉及相關物業已註冊的文書或轇轕。準租客亦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在訂定租賃協議之前安排實地視察該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