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承上題 (1),業主可以對飼養狗隻的租客採取甚麼行動?

一份草擬得夠理想的租約通常會包含條款要求租客須遵守及依從所有大廈公契中的條款,並須向業主補償因不遵從大廈公契所招致的損失。

 

另外,住宅處所租賃一般含有明訂承諾或按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不得對任何其他住戶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

 

除非租約中另有訂明,業主應有權運用沒收租賃權提早終止租約。不過在這樣做之前,業主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規定,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若租客在合理時間內沒有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方可行駛沒收租賃權。

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