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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主和租客在沒有書面租約下出租和租用物業會涉及甚麼潛在的風險?

最明顯的風險是有關租約條款確實為何引發的爭議,甚或有時甚至連業主與租客關係是否存在也可能受爭議。如果雙方有簽訂書面租約,當中清楚列明租約的條款,這些不確定性大可避免。其實,簽署一份容易在坊間文具店買到的印刷版租約,即使內容未盡完美,也總比只是依賴純粹口頭租約較為理想。

 

當爭議發生時,雙方可能會因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3(1) 條的效力而不能提出法律訴訟以執行口頭租約的條款,除非個案屬其中一種毋須有書面租賃協議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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