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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说,只有一个理据可以将婚姻结束,即「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条,法庭不会认定一段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除非离婚呈请人能够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共同申请不在此限):

 

  •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阁下发觉难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为(通常为一连串难以容忍的行为)使阁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单一而极之严重的失当行为亦会被法庭接纳;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他 / 她同意离婚;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两年(在这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或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如属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1B条,阁下和配偶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实:

 

  • 在紧接离婚申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或
  • 在提出申请之前不少于一年,由双方签署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的同意书(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后该同意书并无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岁以下的子女,你必须在呈请中,列明你建议如何处理子女的管养权及探视权。如果你希望申请附属援助,如赡养费、财产转移、或分配婚姻资产等,你亦应该在呈请中列明这些请求。

 

附注:

 

按照《婚姻诉讼条例第11C条,除非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住户共同生活,否则将被视作「分开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