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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閣下發覺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閣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 / 她同意離婚;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B條,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你必須在呈請中,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