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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案件的聆讯程序繁复,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监的可能性,阁下应委聘代表律师出庭应讯。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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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聆讯

 

无论所涉罪行有多严重,被告通常都会被带到裁判法院进行首次聆讯。若控方需要更多时间去完成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或决定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检控人员(主控官)便会向法庭申请押后聆讯。否则在首次聆讯中,法庭会向被告读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即时回答认罪还是不认罪。如被告不认罪,法庭通常会另定日期进行审讯。

 

如案件需要押后聆讯,被告或可向裁判官申请保释。 一般来说,除非裁判官认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讯时缺席、在保释期间再犯案、骚扰证人或阻碍调查,否则便通常会批准保释。如被拒绝,被告仍有权在往后的聆讯时继续申请保释。如裁判官仍然拒绝保释申请,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保释。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可参阅《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D条及 9G条

 

被告认罪

 

如法庭还未正式将被告定罪,被告仍然无罪。当被告认罪后,法庭会公开宣读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法庭便会正式将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认为有关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果被告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案情,法庭会就案情部分而聆听双方提出之证据(即进行“案情聆讯”)。在决定有关案情后,法庭便会正式将被告定罪 (除非法庭认为有关案情仍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在定罪后,控方会将被告之背景(特别是任何案底)告知法庭,而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可在此时提供一些资料作出求情,以尝试说服法庭判处较经之刑罚。 随后,法庭便会即时判刑,或等待阅览一些报告后(例如感化、社会服务令或精神状况报告)才作出判刑。

 

被告不认罪

 

如被告不认罪,案件就会押后进行审讯。在正式审讯之前,可能还要进行一连串的法律程序,如再次申请保释、修订控罪、进行审讯前的覆核等。

 

控方必须在审讯开始前,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提供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及文件(不论是否对控方不利)。这些资料一般包括:控方证人的所有书面供词及案底(如有);其他控方不会传召出庭但已在执法部门录取口供的人士之书面供词;所有控方将要依据的资料或物品;及控方不会使用但可能对被告有用的所有资料及物品,但是,控方没有责任去提供一些纯粹会削弱辩方证人可靠性的资料(例如辩方证人曾指出在香港见过被告,但控方却找到他当时于澳门的入境纪录)。如控方未能在审讯开始前向辩方提供有关资料,辩方或可据此作为定罪之上诉理由。

 

审讯

 

控方会作出开案陈词,并提出证据。控方证人会逐一被主控官传召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被主控官询问(控方主问),然后接受被告或辩方律师的盘问(辩方盘问)。如有需要,他们可能会再被主控官覆问。当所有控方证人作供后,控方便举证完毕。

 

辩方可以在此阶段申请毋须答辩,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令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如法庭接纳此陈词,被告便会无罪释放。在此情况下,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需要答辩(即控方的表面证据成立),辩方将会作出开案陈词,并传召证人作供。被告可以:

 

a ) 选择自己作供以及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b) 选择自己不作供,但传召其他证人作供;或
c) 既不亲自作供,亦不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传召其他辩方证人前决定是否亲自作供,因被告会较其他证人先作供。

 

如辩方传召证人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由被告或辩方律师主问,然后可能会被控方盘问及再被辩方覆问。在所有辩方证人作供后,辩方便举证完毕。

 

除了由控方及辩方传召的证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权去传召其他证人出庭作供。不过,法庭很少会行使这个酌情权。

 

结案陈词及裁决

 

控方及辩方继而分别作出结案陈词(但控方未必会作出结案陈词)。其后,法庭便会作出裁决,即裁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并说明理由。在此阶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会较为简短,如被告提出上诉,裁判官便会在随后提供更详细之定罪理由。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

 

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审讯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审讯程序与裁判法院之程序相似。但如审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便会有不同程序,因案件须由法官 会同陪审团审理。 如被告不认罪,法庭便会选出陪审团。陪审员是普通市民,并以抽签方式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选出。控方或辩方都有权反对被选出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辩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对(如有充分理由则反对次数无限)。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会由七名陪审员组成,如审讯需时较长或案件较复杂,则可能会选出九名陪审员。

 

然后,原讼法庭的审讯会以类似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之程序进行。陪审团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则会监管审讯中的法律及程序。因此,陪审团只须专注地聆听证人在控辩双方之主问、盘问及覆问中透露出来的证据。如有某些法律争议须在陪审团缺席下解决,例如陪审团是否应该聆听某些证供或辩方之毋须答辩申请是否成功,法官便会请陪审团暂时离席。

 

在控辩双方作出结案陈词后,法官会向陪审团总结案件,让他们重温双方的证供及论点。法官通常都会向陪审团解释控方须证实哪些事项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关证供则仍会由陪审团决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法官认为依赖现有证据而将被告定罪并不稳妥,法官便可能会指示陪审团判被告无罪。

 

陪审团其后会退庭商议裁决。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决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判刑由法官而并非由陪审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