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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

犯罪行为

与袭击不同,殴打是指某人实际对他人施加非法武力的行为。这可以包括任何形式的身体接触,即使只是最轻微的触碰。例子包括殴打、触碰或抓住另一人。受害者不需要透过衣服感受到武力;触摸人的衣服被视为等同于触摸人本身。

 

受害者是否因此遭受身体伤害并不影响是否构成殴打——只要发生了身体接触,就足以成立该罪行。

 

殴打需要有积极行为,意指被告必须积极采取行动,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施以非法武力。单纯的不作为 ,即未采取行动或什么都不做 , 并不足以构成殴打。即使是最细微的身体干涉也可能构成殴打。此外,不论是直接接触受害者,或是透过物品或其他方式干扰对方,都可能构成殴打,例如使用扩音器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其耳朵发出放大声音,或用强光照射他人眼睛造成不适或干扰。

 

某些情境下,身体接触是合法的,并不构成殴打,例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管教儿童、警察执行合法逮捕,或在必要时使用合理武力进行自卫。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某些身体接触是不可避免的,通常不会被视为殴打,例如在拥挤的地方无意间与他人碰撞,或轻轻触碰某人以引起其注意。然而,如果接触是持续性的或过度的,法院将判断该行为是否超出一般社会可接受的标准,例如如果某人反复触碰他人,且对方感到不适或反感,则可能构成殴打。但如果警察在楼梯上稳住一名醉酒者的身体以防他摔倒,则通常不会被视为殴打,因为这是合理的行为。

 

犯罪意图

殴打的犯罪意图是故意罔顾后果地对他人施以非法武力。被告必须:(a) 故意使用非法武力(即使是轻微的接触),或 (b) 罔顾其行为是否会导致非法使用武力。

 

罔顾后果指的是行为人明知通过某行为可能对他人施加非法武力(即使武力非常轻微),但仍无正当理由地选择行动。

 

意图必须在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存在。如果意图是在行为发生后才产生,则不能将该行为定性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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