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1
A公司在本地报章卖广告,推销一张价值5万元的会议桌。广告刊登后,A公司接获一电话查询,经理遂安排与查询人,即B公司的代表在陈列室会面。在检查过会议桌后,B公司的代表表示有意购买该会议桌,但需要时间准备付款。在离开陈列室之前,双方代表握手并交换卡片。三日后,B公司的代表致电A公司的经理,指会在翌日再到A公司付款。A公司的经理没有即时回应。在这情况下,A公司的经理可否在B公司代表携同5万元到达陈列室时,才拒绝出售会议桌?
答案
在合约法中,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该广告只可视为要约邀请(即邀请对方去提出要约,可参考相关问答)。既然A公司的广告并不是要约,在这情况下,双方亦没有合约可以依据。
B公司在陈列室所作的动作,亦不构成购买桌子的要约,因为B公司仍没有确定是否付款或何时付款。纵然,B公司代表第二次致电构成要约,但A公司经理保持缄默,没有接受有关要约(或承约),于是,双方不存在合约关系,A公司的经理可拒绝将会议桌售予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