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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1

A公司在本地報章賣廣告,推銷一張價值5萬元的會議桌。廣告刊登後,A公司接獲一電話查詢,經理遂安排與查詢人,即B公司的代表在陳列室會面。在檢查過會議桌後,B公司的代表表示有意購買該會議桌,但需要時間準備付款。在離開陳列室之前,雙方代表握手並交換卡片。三日後,B公司的代表致電A公司的經理,指會在翌日再到A公司付款。A公司的經理沒有即時回應。在這情況下,A公司的經理可否在B公司代表攜同5萬元到達陳列室時,才拒絕出售會議桌?

 

答案

在合約法中,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該廣告只可視為要約邀請(即邀請對方去提出要約,可參考相關問答)。既然A公司的廣告並不是要約,在這情況下,雙方亦沒有合約可以依據。

 

B公司在陳列室所作的動作,亦不構成購買桌子的要約,因為B公司仍沒有確定是否付款或何時付款。縱然,B公司代表第二次致電構成要約,但A公司經理保持緘默,沒有接受有關要約(或承約),於是,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A公司的經理可拒絕將會議桌售予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