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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份有效的合约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一份有效的合约应具备下列六项要素:

 

(i) 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一般都会假定立约双方均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亦即是说,如果阁下为经营业务或进行与商业有关的交易而签订合约,阁下可因对方无法履行合约条款而控告对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约双方表明合约不具法律效力,则上述之假定便不会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会出现「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subject to contract)或与此类似的字眼。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该文件本身并非一份正式合约,而文件内容将会受一份合约所规范(如双方稍后签订正式合约)。在正式合约订立前,双方可随时终止商谈的过程,一旦出现纠纷,依赖有关文件而提出索偿的一方,便有责任去证实双方在签署时均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ii) 要约

 

要约是指某一方向另一方表示已准备好作出某些事情,如对方无条件接受该要约(见下述(iii)项),具约束力的合约随即产生。举例,某商店提出向阁下出售一百箱红酒,开价为十万元;在此情况下,这商店便是向阁下提出要约。

 

如要约没有特定的时限,在要约人(即提出要约的一方)正式撤销要约前,有关的要约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然有效。不过,为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要约人应表明对方接受要约的时限。

 

阁下应留意,要约人不可因为对方没有作出回应,便当对方接受有关要约。举例,要约人不可以说:「假如我在十天内没有收到你的回复,便当作你已经接受我的要约并须支付货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邀约」(invitation to treat)不同。「邀约」只是邀请对方去提出要约,但这本身并不是一个要约。「邀约」的例子包括:邀请他人就某些项目投标、在商店货架陈列的货品、在报章或电视刊登推销货物或服务的广告(除非有关方面已表明这广告是一个要约)。

 

(iii) 接受要约/承约

 

除非要约的对象(有时称为「受要约人」或「承约人」)接受有关要约,否则双方不存在合约关系。承约人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约,但如合约容许接受行为与履行合约同时进行,承约人便可以透过行为去表示接受要约。例如,供应商在接获阁下的支票后,便即时将货物送出而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回复。

 

立约双方最好表明及协定接受要约的模式。

 

如要约人没有表明接受要约/承约的模式,以下规则便可能会适用:

 

  • 邮递规则 - 如采用邮递方式去提出及接受要约是合理的做法,就算接受要约的信件寄失,有关合约在接受要约信件投递那一刻便已经订立。
  • 接收规则 - 若以传真方式去接受要约,就算提出要约的人实际上没有阅读过传真过来的承约文件,该承约在传真送达一刻已当作生效。这项规则亦可应用在电邮形式进行的承约上(可参考《电子交易条例第17条第19条)。

 

另一点须注意的是,有条件承约(或接受部分要约条款),只属「反要约」(有时亦称为「还价」),但并不构成一份有效合约。换句话说,如果承约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约条件或提出一些新条件,该承约人没有接受到现有的要约,而是向对方提出新的要约。在商业社会中,双方通常要经过一连串的反要约才可达至最终的承约。

 

(iv) 代价(给予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法内,代价是指某人因对另一方作出承诺而须付出的东西,或向另一方付出报酬(两者均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一般而言,金钱、货物及服务均属于代价的具体例子。阁下应注意,代价不一定具足够价值,就算卖家或服务提供者以低于巿价售出商品或服务,该卖家或服务提供者其后不可入禀法院追讨差价。

 

馈赠承诺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馈赠缺乏了双方交换代价的基础(即受赠人毋须向对方提供回报)。但以「契约」形式签订的馈赠合约则属例外,如以这种形式订立合约,双方未必需要互相给予代价。

 

(v) 缔约身份(有权力或能力去订立合约)

 

未满十八岁的人士(称为「未成年人士」)及精神失常者(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均无订立合约的能力。任何由没有法定权力人士订立的合约,可随时被宣布为无效,亦即是说,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关合约负上法律责任。

 

不过,上述原则亦有例外情况,就是如双方为「必需品」的交易而签订合约,他们便要负上法律责任(在法律用词上,「必需品」是指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货品或服务,而在进行交易时是合符他们的实际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一名未成年人可以因为没有支付「必需品」的费用而被卖家控告。

 

(vi) 不确定性

 

缔约各方必须确保其协议是完整的,即不缺乏某些基本条件,而且不会存在不确定因素,例如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如果协议不完整或不确定,则协议可能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