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隱含契諾
在租約的明訂條款沒有相反訂明下,一些基本責任會隱含在租約當中:
業主方面的隱含契諾包括:
(1) 租客寧靜享用物業。這旨在保障租客在出租期間免被逐出或受到業主干擾使用及享用該物業。
(2) 業主不得干擾出租目的。即業主不得得做出任何行為摧毀相關處所出租予租客的目的。
(3) 物業適合居住。此隱含承諾只適用於連傢俬出租的處所,而且只限於起租時的狀況,業主承諾該處所適合人居住。
租客方面的隱含契諾包括:
(1) 在到期日繳交租金。
(2) 支付差餉。
(3) 以合理租客應有的方式使用物業。租客有責任以一名合理租客應有的方式使用租用的物業,正常老化和自然損耗除外。
(4) 不可損毀物業。租客不得做出任何會改變出租物業性質的行為,如:摧毁或具破壞性的行為。
(5) 在租約期滿時交回物業的管有權。
於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處所租賃,若該租賃本身不包含具相同實質效力的承諾,則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下列租客的隱含契諾:
(1) 在到期日即繳交租金;
(2) 不得使用或容受或准許該處被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3) 不得對業主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及
(4) 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該處所作出或容受或准許作出結構上的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