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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了避免承担某些责任或剥削消费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务供应商会在合约中加入免责条款或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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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商户疏忽而令阁下受伤或导致财物损失,法律会设法制止他们逃避应有的责任,即使合约包含措辞巧妙或字体细小的条款,他们仍须作出赔偿。

 

A) 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可令某一方于事情出错时不须承担责任。如果商户打算以这种条款避过消费者的索偿,该条款必须合理;如被证实为不合理,有关免责条款便可能无效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1)条订明,如果法官在考虑及立约各方在立约时所知悉、预料或理应知悉或理应预料到的情况后,断定加入该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则该合约条款才符合合理标准。

 

3. 除了向法庭申请离婚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渠道解决双方之分歧?有关方法与离婚诉讼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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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可考虑选用下列方案:-

 

(i) 分居契约 ─ 即双方以合约契据形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有关契约可自行拟订,但事先谘询律师会较为稳妥。该协议可指定分居时期、双方如何处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赡养费提供等。

 

如双方关系融洽,并有很大机会同意受有关条款约束,便适合采用分居契约。

 

但这方案有下列问题:

 

2. 如何申请离婚?(连同有关程序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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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提交相关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讯前,应先谘询律师。

 

整个离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经过下列阶段:

 

(第一阶段)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第二阶段) 将呈请书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阶段)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第四阶段) 暂准判令

(第五阶段) 离婚的最终判令

 

(第一阶段)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1. 离婚的理据是什么?我是否必须向法庭解释我要离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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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说,只有一个理据可以将婚姻结束,即「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条,法庭不会认定一段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除非离婚呈请人能够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共同申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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