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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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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整個離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第一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第二階段)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階段)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第四階段) 暫准判令

(第五階段) 離婚的最終判令

 

(第一階段)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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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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