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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份有效的合約應具備甚麼基本條件?

一份有效的合約應具備下列項要素

 

(i)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在進行商業交易時,一般都會假定立約雙方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即是說,如果閣下為經營業務或進行與商業有關的交易而簽訂合約,閣下可因對方無法履行合約條款而控告對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約雙方表明合約不具法律效力,則上述之假定便不會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會出現「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subject to contract或與此類似的字眼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該文件本身並非一份正式合約,而文件內容將會受一份合約所規範(如雙方稍後簽訂正式合約)。在正式合約訂立前,雙方可隨時終止商談的過程,一旦出現糾紛,依賴有關文件而提出索償的一方,便有責任去證實雙方在簽署時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ii) 要約

 

要約是指某一方向另一方表示已準備好作出某些事情,如對方無條件接受該要約(見下述(iii)項),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舉例,某商店提出向閣下出售一百箱紅酒,開價為十萬元在此情況下,這商店便是向閣下提出要約。

 

如要約沒有特定的時限,在要約人(即提出要約的一方)正式撤銷要約前,有關要約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然有效。不過,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要約人應表明對方接受要約的時限。

 

閣下應留意,要約人不可因為對方沒有作出回應,便當對方接受有關要約。舉例,要約人不可以說:「假如我在十天內沒有收到你的回覆,便當作你已經接受我的要約並須支付貨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不同。「邀約」只是邀請對方去提出要約,但這本身並不是一個要約。「邀約」的例子包括:邀請他人就某些項目投標、在商店貨架陳列的貨品、在報章或電視刊登推銷貨物或服務的廣告(除非有關方面已表明這廣告是一個要約)。

 

(iii) 接受要約/承約

 

除非要約的對象(有時稱為「受要約人」或「承約人」)接受有關要約,否則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承約人通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約,但如合約容許接受行為與履行合約同時進行,承約人便可以透過行為去表示接受要約。例如,供應商在接獲閣下的支票後,便即時將貨物送出而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回覆。

 

立約雙方最好表明及協定接受要約的模式。

 

如要約人沒有表明接受要約/承約的模式,以下規則便可能會適用:

  • 郵遞規則 如採用郵遞方式去提出及接受要約是合理的做法,就算接受要約的信件寄失,有關合約在接受要約信件投遞那一刻便已經訂立。
  • 接收規則 若以傳真方式去接受要約,就算提出要約的人實際上沒有閱讀過傳真過來的承約文件,該承約在傳真送達一刻已當作生效。這項規則亦可應用在電郵形式進行的承約上可參考《電子交易條例1719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有條件承約(或接受部分要約條款),只屬「反要約」有時亦稱為「還價」,但並不構成一份有效合約。換句話說,如果承約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約條件或提出一些新條件,該承約人沒有接受到現有的要約,而是向對方提出新的要約。在商業社會中,雙方通常要經過一連串的反要約才可達至最終的承約。

 

(iv) 代價(給予對方的利益

 

在合同法內,代價是指某人因對另一方作出承諾而須付出的東西,或向另一方付出報酬(兩者均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一般而言,金錢、貨物及服務均屬於代價的具體例子。閣下應注意,代價不一定具足夠價值,就算賣家或服務提供者以低於巿價售出商品或服務,該賣家或服務提供者其後不可入稟法院追討差價。

 

饋贈承諾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因為饋贈缺乏了雙方交換代價的基礎(即受贈人毋須向對方提供回報)。但以「契約」形式簽訂的饋贈合約則屬例外,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v) 締約身份(有權力或能力去訂立合約

 

未滿十八歲的人士(稱為「未成年人士」)及精神失常者(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均無訂立合約的能力。任何由沒有法定權力人士訂立的合約,可隨時被宣布為無效,亦即是說,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關合約負上法律責任。

 

不過,上述原則亦有例外情況,就是如雙方為「必需品」的交易而簽訂合約,他們便要負上法律責任(在法律用詞上,「必需品」是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貨品或服務,而在進行交易時是合符他們的實際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一名未成年人可以因為沒有支付「必需品」的費用而被賣家控告。

 

(vi) 不確定

 

締約各方必須確保其協是完整的即不缺乏某些基本條件而且不會存在不確定因素,例如含糊不清或模稜兩可。如果協不完整或不確定則協可能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