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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港有沒有最長或最短的租賃期限?

在香港,法律上並沒有最長或最短的租賃期限。租賃期長短視乎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協議而定。

 

在香港,典型的住宅物業租約為期兩年,部份沒有中斷租期條款,有些則包含中斷租期條款容許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在第一年後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提早終止租約 (俗稱「一年死約、一年生約」)。

 

註:出租期不足連續28天之短期出租住宿受香港法例第349章《旅館業條例》規管。內有12個或以上按租用協議用作住宿床位的居住單位受香港法例第447章《床位寓所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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