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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哪些加刑和減刑因素會令法庭調整量刑?

法庭或會因以下一項或多以一項的加刑因素調高判刑:

  • 第56A條訂明法庭可基於罪行牽涉未成年人(即18歲以下的兒童)加重刑罰;
  • 以往有相關定罪紀錄;
  • 罪行牽涉國際/跨境因素(如入口及出口);
  • 被告人為尋求庇護者;
  • 運用未成年人販運危險藥物;
  • 使用社交媒體如Instagram分發危險藥物。

 

上訴庭多次強調法庭只會就個人情況有關的減刑陳詞給予很小的比重。然而,法庭仍會考慮所有減刑因素從而定下給予被告人的整體量刑折扣,包括:

  • 一部分危險藥物為自用;
  • 被告人確實販運的危險藥物較他誤以為他販運的藥物危險性質強;
  • 被告人極度年青;
  • 被告人向有關當局提供有用的協助 (以往,所提供的協助須促成實質結果,例如成功令其他同謀被定罪或追回一大部分罪行收益,被告人方能獲得折扣;不過,上訴法庭在2016年已將此量刑折扣的適用性擴大,被告人只需提供有可能有助或實質上協助了有關當局的資訊);
  • 參與胡頌恆神父計劃(Father Wotherspoon’s programme),試圖阻止坦桑尼亞人販運毒品(此減輕因素一般可達至不多於3個月的折扣,惟法庭仍保留對判刑的絕對酌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