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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如被告人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判刑準則會是甚麼?

假如被告人因為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而被定罪,法庭可把每種危險藥物獨立計算,並把各個刑期累計以達至最終刑期。

 

但這個方法或會造成不公及/或過長的刑期。通常法庭會採取合併法,即先計算適用於危險性質最高或比較高的藥物的刑期,再因應其他危險性質較低的藥物數量適當增加刑期。

 

不過必須留意同一時間販運不同種類危險藥物本留是一項嚴重的加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