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用地方维修津贴
政府透过提供「公用地方维修津贴」,旨在鼓励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为楼宇的公用地方进行全面复修工程。
申请资格
公用地方维修津贴的主要对象为楼龄达30年或以上的住用或综合用途(即商住两用)楼宇。该等楼宇若位于巿区(包括沙田、葵青、荃湾),其住宅单位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不可超过162,000元;若位于新界者,不可超过124,000元。
是否必须由业主立案法团提出申请?
已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管理委员会须通过决议申请公用地方维修津贴,并授权其代表签署有关的文件。
尚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政府将会按照个别情况考虑其申请。一般来说,该等楼宇的业主应举行业主大会,以通过决议申请公用地方维修津贴,并及授权最少两名代表签署有关的文件。
津贴的内容
公用地方维修津贴必须用于有关大厦公用地方,并涉及楼宇安全、环境衞生、或环境保护的工程。
津贴的上限将视乎有关楼宇的单位数目而订:
单位数目 |
津贴上限 |
20个或以下 |
核准工程总额30%,上限为150,000元 |
21 – 49个 |
核准工程总额20%,上限为150,000元 |
50个或以上 |
核准工程总额20%或每个单位不多于3,000元,上限为每个法团1,200,000元 |
若大厦在维修工程中包括环保项目,可享有以下津贴(环保项目津贴):
单位数目 |
津贴上限 |
20个或以下 |
核准环保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30%,上限75,000元 |
21 – 49个 |
核准环保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20%,上限75,000元 |
50个或以上 |
核准环保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20%或每个单位不多於1,500元,上限6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