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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重要性

1994年香港仔添喜大厦一间酒楼檐篷倒塌,意外造成1死13伤。

 

高等法院最后裁定大厦法团、管理公司、酒楼、酒楼持牌人、单位业主及拆卸商,要向9名死伤人士赔偿港币3,000多万元。

 

添喜大厦法团因未有投购第三者保险,无法支付赔偿,导致清盘。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34条,小业主最后需要摊分巨额赔偿。

 

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到,若意外发生时,法团没有投购第三者保险,法团便需要承担所有赔偿。若法团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赔偿而被清盘,各单位的业主须为有关赔偿负上个人责任。小业主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赔偿而破产。

 

因此,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为业主及第三者提供保障,减低意外时业主面对的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