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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是医疗疏忽?

I. 甚么是医疗疏忽?

香港的医疗服务普遍达到很高水平;不论是公立或私营医疗服务,每年均各有数以百万计人士使用。纵使医护人员如医生、外科医生、物理治疗师、心理医生、牙医、护士和医护助理为我们提供优良服务,训练有素的医护专才仍有时会在治疗过程中出错。

 

医护人员没有做到应做的,或做了不应做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低于认可的医护执业水平,导致病人受伤或死亡,便会视为专业疏忽,亦即医疗疏忽。大部分个案均涉及某种医疗失误。如一名病人在接受某个疗程时,治疗出错,而病人所接受的照顾水平低于一般已受训的医护专才应提供的合理水平,便有可能引致医疗疏忽的索偿个案。

 

医疗疏忽事故一旦发生,涉及的医护人员,其表现及行为将会与他/她的同业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所展现的技能及专业水平作比较。若医护人员采用的程序,与专科医护人员普遍采用的程序无异,法庭便会以专科医护人员的水平来评定他。

 

请紧记,如治疗效果不理想,病人亦不能滥用「医疗疏忽」这理由来展开法律程序。一般而言,阁下不能纯粹因为医护人员没有治愈阁下,而指控该名医护人员疏忽,并提出索偿。一名病人如要因医疗疏忽申索,他/她必须因未达标准的医疗水平而身受其害;而有关伤害本可因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合规行为和没有疏忽而避免。

 

投诉医护人员的常见例子

II. 投诉医护人员的常见例子

病人接受治疗时,十分倚重医生的专业水平,但治疗过程隐含风险,因此病人对治疗有所不满的情况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些投诉医护人员的常见例子:

 

  • 没有为病人提供及时治疗或看护;
  • 没有将病人转介至与病患相关的专科医生;
  • 没有解释治疗程序,以及没有知会病人治疗所涉的风险;
  • 没有为病人提供其他治疗选择;
  • 诊断失误;
  • 手术后在病人体内留下手术仪器;
  • 没有为病人安排跟进诊治或进一步测试;
  • 延误诊断;
  • 未经病人正式同意进行治疗;
  • 用药失误;
  • 手术过程粗疏;
  • 延误转介至专科医生;
  • 诊所或医院出现系统失误;
  • 使用未经消毒的器具;
  •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出现早期失败;
  • 分析X光片、检查和其他测试结果时误诊;
  • 在医院受感染;
  • 不理会用药禁忌仍为病人注射疫苗。

请紧记,治疗效果不理想不足以支持阁下指控医护人员疏忽。阁下不能因为接受一连串治疗后未有痊愈,便指控医生出现医疗疏忽及索偿。

 

香港医务委员会

III. 香港医务委员会

香港医务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要保持医疗专业的水准,并将之发扬,以保障病人权益,提升医生的道德操守,秉持并推进专业水平。香港医务委员会根据《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1章)成立,一直负责管理执业医生的注册、处理执业资格试、颁布专业指引、订定专业守则、行使权力规管医生的纪律,以及回答医生和公众的一般提问。

 

本港所有注册医生均受医务委员会制订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规管。

 

所有注册医生均须遵守守则,如有违反,可面临医务委员会的纪律行动。

 

我可在甚么情况下,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

IV. 我可在甚么情况下,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

医生及医护人员治疗病人时,肩负照顾病人的责任,然而,医生并没有责任治愈每一个病人。医生的责任是在治疗过程中,为病人施予合理的专业技巧和照顾。一般而言,只要医生所做的,是依据认可为合适的做法而行,即使其他医生在治疗相同病症或伤患时做法可能有异,该医生亦不会被视为疏忽。

 

若医生无故不跟从惯常做法行事,因而导致有人受伤,该医生便很可能没有履行「谨慎责任」(duty of care),亦会被视为疏忽。

 

在裁定医生是否失责时,必须确立以下三点:

 

  1. 在治疗时,有一般惯用的医学实务程序可供依循(即有先例证实可行或已获认可医学团体承认);及
  2. 负责治疗的医生没有采用上述的实务程序;及
  3. 行内拥有正常技能的人,如以一般谨慎程度行事,都不会采用涉案医生所用的治疗方法(例如医生忽略治疗的其中一个重要步骤、或施行的治疗方法是任何一名合理医生不会采用的)。

不过,很多治疗或手术不但没有一致「普遍及认可的治疗程序」,不同学派更可能对某一特定的疾病或伤患,有不同的治疗方法。如医生依照某一学派的方法治疗病人,即使另一学派对其所采用的方法持相反意见,该名医生亦未必要就疏忽负上法律责任。法庭会考虑所有证据,包括相关医学报告的解释,以裁定被告有否疏忽;而作出最终裁决的是法庭,并非医学专家。

 

如病人的健康状况受多项因素影响,即除了相关医生怀疑疏忽外,还有多于一个因素导致病人出现伤患或病症,病人须证明医生的怀疑疏忽行为对其伤患有着重大影响,申索个案才能成立,病人才可获全数赔偿。

 

病人因医疗事故而受伤害,通常会情绪波动,感到不快;责怪医生似乎是唯一可做的事,病人或会因此忽略病患本来的严重程度和治疗通常涉及的风险。

 

无论阁下多深信医生理应在医疗事故中受责,阁下亦必须接受,这个信念并不能与法律相题并论。阁下必须在可能性的权衡下,证明以下几项,申索才能成立:

 

  1. 治疗过程出现严重错误,而其他称职的医生不会犯上这种错误。阁下所指控的事项,包括伤患和引致的损失,均属真确;
  2. 该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没有向申索人履行谨慎责任;
  3. 医生(i)没有履行谨慎责任,(ii)致使申索人受伤及损失,或是导致申索人受伤及损失的主要原因,亦即出现疏忽。

有人认为,病人受治疗后出现不良反应,便可就医疗疏忽成功索偿,这想法未免有点出错。涉及医疗疏忽的申索个案须审视的事项更为复杂,例如所涉的护理水平及有关执业医生的表现。

 

申索个案的重点并不在于所涉护理所带来的后果,而是在于护理达至甚么水平。申索人须要证明所涉的护理水平,低于已受训专业人员应有的水平。病人不能只证明他们接受了低水平的护理或治疗效果欠佳,他们必须能够证明,不理想的治疗效果是源于专业医护人员的粗劣表现,这称为「因果关系」,一般亦需要以一名专家证人的证据作为论证基础。要证明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所受的伤害有直接关系,这一部分通常是医疗疏忽申索最困难的部分。

 

如何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

V. 如何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

首先,阁下须从治疗阁下的医生或机构,取得和整理治疗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医疗纪录及笔记。之后,阁下须将这些纪录交予一名独立的医学专家,并谘询这名专家的意见,以决定治疗是否涉及医疗疏忽。

 

以下是阁下所需的资料:

 

  • 可能要为医疗疏忽负上法律责任的人士之联络方法;
  • 顺时序列出事件的经过,这些事件均致使阁下认为阁下有理据就医疗疏忽提出申索;
  • 治疗的详情及所引致的不良反应;
  • 阁下曾向相关医生或机构投诉的文件;
  • 其他可支持指控的相关文件或详情。

普遍来说,阁下须证明如由另一名称职的医生执行相同程序,便不会出现在治疗期间曾出现的错误,这一点对医疗失误索偿成功与否,尤其重要。阁下须证明治疗未达至可接受的水平,导致病人受损害。

 

如阁下不确定所接受的治疗,是否足以支持阁下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以下概括了一些或可引致申索的常见情况:

 

  • 施行预料之外的手术;
  • 骨折,但没有被发现;
  • 在医院留医时受感染;
  • 错误处方药物导致损害;
  • 永久伤残;
  • 病症恶化至无药可医的地步;
  • 持续痛楚;
  • 康复时间较医生原来预期的为长;
  • 失去工作或自我照顾能力;
  • 整形手术期间出错;
  • 麻醉后仍然清醒;
  • 绝育或结扎手术失败;
  • 脑部受创或失忆;
  • 出院后不久须重新进入急症室;
  • 癌症误诊;
  • 手术出错导致身体承受永久伤害。

参考上述情况后,如阁下认为医疗疏忽看似成立,阁下应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向相关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发出投诉信,详述阁下的关注。如阁下没有收到回覆或和解建议,阁下便可考虑联络专门处理医疗疏忽申索的律师,寻求协助。

 

医疗疏忽申索可以是复杂的案件,因此律师须尽可能采集最多资料,以支持阁下的申索。如律师向潜在的被告索取纪录时遇到困难或拖延,阁下的律师可在有需要时向法庭申请判令,要求潜在被告披露或提供相关的笔记或纪录。

 

若阁下申索的赔偿金额高于港币1,000,000元,阁下必须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诉讼;申索金额低于港币1,000,000元的案件由区域法院审理;小额钱债审裁处则会处理申索金额低于港币50,000元的案件。

 

由于医疗疏忽是人身伤害的一种,阁下可阅览「人身伤亡」一页,参考所涉及的法律程序。

 

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是否存在时限?

VI. 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是否存在时限?

涉及医疗疏忽的诉讼属于人身伤亡诉讼,因此申索须于「由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或由申索人对伤害「知情」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展开。

 

一般而言,一名成年申索人的申索时限,是由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即涉及医疗疏忽的事件发生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或由申索人得悉医疗疏忽当日起计之三年内,以较后日期为准。如申索人是一名未够18岁的儿童,三年的申索时限会在其长大至18岁当日才开始计算。至于神智不清的申索人,三年的申索时限便会在其恢复清醒当日才开始计算。

 

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然而,法庭亦可行使酌情权,容许进行讼诉,而不受上述的三年期限所限制。

 

我可以申索到多少钱?

VII. 我可以申索到多少钱?

每宗案件的情况各有差异,并没有两宗案件完全一样,因此难以估算就医疗疏忽成功申索的案件,可涉及多少赔偿金额。

 

一般情况下,法庭在处理医疗疏忽申索及计算赔偿金额时,会考虑医疗疏忽曾引致的财务开支、将来的财务开支及所构成的痛楚及苦难,亦会考虑诉讼起计的收入利息、因医疗疏忽导致的财务损失以及讼费。

 

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以金钱弥补申索人,假设医疗疏忽没有发生的情况下,申索人本可享受的一切。可补偿的常见范畴包括:

 

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我们建议阁下应谘询律师的意见,仔细了解如何安排及提出申索赔偿。

     

    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a)          殓葬费用

     

    b)          丧亲悲痛的补偿,现时为港币231,000元

     

    c)          失去依靠的损失

     

    指受养人(如有)如死者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损失。有关赔偿会参考死者家庭的实际支出及收入来计算,并会考虑受养人的年龄。

     

      d)          财富积累之损失

       

      评估有关赔偿时,会参考死者身故时所拥有的资产价值,以及如死者没有遭遇医疗疏忽事故并自然离世,其本可累积的资产价值。有关计算亦会考虑死者实行的任何储蓄计划,或假设死者自然离世,其实行储蓄计划的可能性。

       

        e)          丧失服务

         

        有关申索基本上由在生的配偶提出,并根据在生配偶提出的证据,证明死者曾协助处理家务,例如煮食及照顾子女。若在生配偶能证明受养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蒙受经济损失,是由身故配偶去世而不能再尽其义务所引致,便可得到赔偿。这种经济损失申索的例子之一,是花费聘请家务雇员,以处理本应由身故配偶负责的家务。

         

          f)          以上述赔偿计算的利息

           

          g)          申索人的讼费

          修订日期:

          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涉及非致命事故的申索

          a)         因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乐趣的损害赔偿

           

          法庭在评核相关的损害赔偿额时,会考虑申索人的年龄、过去及目前的健康状况、必须住院的时间、接受手术或治疗的次数及种类、仪表或外貌的创伤以及心理状况。法庭亦会参考与案件情况相约的案例,并以此作为衡量损害赔偿额的指标。

           

            b)         收入损失

             

            申索人有权视乎其伤势的严重程度,就休养期间的一切收入损失,以及医疗疏忽事故发生后,因伤导致的一切或部分收入损失,提出申索。在决定赔偿收入损失金额时,申索人的年龄及类似工种员工的,收入亦是参考因素。申索人在医疗疏忽事故后赚取的任何收入,亦会被纳入考虑之列,以评估申索人因收入损失而有权获得的赔偿金额。

             

              c)         其他专项损害赔偿(杂项开支)

               

              申索人有权就医疗疏忽事故引致的其他合理开支获得赔偿。常见的开支包括住院、私家医生、购买滋补食品及交通费用。有时,申索人可以就特定需要,申索其他损害赔偿,例如购买特定康复器材的开支,这将视乎申索人的需要及阐述需要时是否合理。

               

                d)         以上述赔偿计算的利息

                 

                e)         申索人的讼费

                修订日期:

                2. 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

                医疗疏忽申索案件涉及的医疗及法律事项是普罗市民难以理解的,故申索一般较为艰难。律师通常会受聘,为案件提供意见。若阁下支付不起聘请律师的费用,阁下可考虑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署方将会审查阁下的资产(财务资源)以及案情(阁下是否具充分理据提出诉讼)而决定是否批出援助。阁下可阅览「法律援助」一栏以取得更多资讯。

                 

                法律援助署会为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如有需要)服务。

                 

                法律援助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索偿案件,或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申索案件。任何人士只要涉及上述情况,例如阁下因医疗疏忽受害,不论阁下是否香港居民,亦可申请法律援助。只要申请人的财务资源符合法定规定,而又具有充分理据去提出诉讼或抗辩,便可获法律援助。

                 

                资产审查

                 

                「资产审查」的目的是要评核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根据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财务资源的上限为港币260,000元。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是将其每月可动用的收入乘以12,再加上其可动用资产。

                 

                案情审查

                 

                「案情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立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或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除考虑胜诉机会外,若法援署署长认为裁决无法执行,例如对讼一方并无投购保险,又没有具价值的资产,可拒绝批出法律援助。署长在决定是否批出法律援助时,也会适当考虑有关案件对申请人有多重要。

                 

                1.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1.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法律援助计划旨在为「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夹心阶层」人士是指财务资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规定的上限(即港币260,000元),但又不超过港币1,300,000元的人士。

                 

                此计划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案件的索偿,或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申索的案件,有关索偿额很可能超过60,000元。计划亦涵盖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索偿额则没有设定上下限。申请人必须先缴付1,000元的申请费,并在接受法律援助后,再缴付65,000元的中期分担费。如阁下在案件中胜诉,阁下须从讨回的损害赔偿/补偿金中支付法援署署长在案件中代为垫支的所有开支及讼费,包括未能向对讼一方讨回的讼费。此外,阁下亦须在讨回的赔偿中扣除10%,用作拨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师出庭前达成和解,扣除的百分比会减至6%。

                 

                香港律师会免费法律咨询专线

                IX. 香港律师会免费法律咨询专线

                香港律师会免费法律咨询专线协助因意外受伤及索偿而需协助的市民大众。热线在2013年5月设立,由个别义务律师为意外受害者提供不超过四十五分钟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阁下可亲身致电服务热线(电话号码:8200 8002),或由任何一位年满18岁的亲戚或朋友代表阁下致电查询。

                 

                热线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早上9时至下午5时30分。办公时间过后及公众假期期间,热线会启动录音留言服务。

                 

                切勿寻求索偿代理协助处理申索

                X. 切勿寻求索偿代理协助处理申索

                索偿代理不但没有专业资格,亦不受制于任何专业守则。索偿代理会资助受害人追讨赔偿,包括支付讼费及其他款项,然后要求受害人讨回赔偿后,将其中的一大部分付予索偿代理。

                 

                索偿代理的财政来源不明,向他们缴付的赔偿金亦没有强制受保险涵盖。在本港,意外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评核基础,但由于寻求索偿代理协助的受害人须将部分赔偿付予索偿代理,他们会得不到合适的赔偿。伤势较重的受害人更有机会取不到足够赔偿,以支持他们的生活。

                 

                索偿代理订立的合约一般涉及包揽诉讼,并不能执行。在本港,助讼(包揽诉讼的罪行较助讼严重)属刑事罪行,索偿代理会面临起诉。聘用索偿代理将有可能影响意外受害人获得最佳赔偿的机会,意外受害人应直接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署协助。

                 

                处理医疗疏忽申索案件同时需要法律及医护专业人士的知识,阁下应寻求具资格及声誉的律师行服务;这些律师均拥有处理这类案件的丰富经验,这对阁下尤其重要。有关律师行应可向阁下提供专业意见,包括阁下是否合资格提出申索,以及如何整理证明文件及将之呈堂。他们知道如何展开索偿诉讼;若他们认为阁下的理据充份,便会答应代表阁下展开申索程序。

                 

                1. 如我向香港医务委员会投诉一名医生,会发生甚么事?

                1. 如我向香港医务委员会投诉一名医生,会发生甚么事?

                阁下向医务委员会投诉后,投诉会先由委员会主席及初步侦讯委员会审议。如需召开公开聆讯,委员会可能会在有需要时,邀请阁下以证人身份宣誓作证。阁下可能需要出席聆讯,回答委员会成员及涉案医生的代表律师之提问。

                 

                医务委员会可作出不同判罚,例如对有关医生发出警告或谴责,或在严重情况下吊销医生的注册。

                 

                阁下应明白以下几点:

                 

                • 委员会只获授权处理注册医生的专业失当个案;
                • 委员会不能颁令有关人士向投诉人作出金钱赔偿;
                • 如有关医生在治疗期间疏忽,受害人除了可向委员会投诉外,亦可同时采取法律行动,向有关医生提出民事赔偿申索。

                上述资料载于医务委员会的刊物「医务委员会如何处理投诉」。

                 

                如阁下想投诉注册牙医,可向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作出投诉。阁下可阅览牙医管理委员会的刊物「对注册牙医作出申诉,以取得更多资料。

                 

                2. 我可如何向治疗我的诊所或医院索取医疗笔记及纪录?

                2. 我可如何向治疗我的诊所或医院索取医疗笔记及纪录?

                阁下可向有关医护人员、诊所或医院要求查阅资料,并支付特定费用,以取得相关的医疗笔记及纪录。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9条,该医护人员(医生)、诊所或医院是收集及保存病人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有责任在收到要求后40天内,向相关病人提供其要求索取的资料。

                 

                如诊所、医院或医生拒绝提供阁下的诊断和治疗纪录,阁下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投诉他们不合规定。任何资料使用者(在这情况下,即涉及的医院或医生)没有遵守相关条例,可被判处罚款或监禁。

                 

                3. 我该如何决定医生在进行治疗或手术时,是否履行「合理程度的技术及谨慎」?有没有特别的准则可供考虑?

                3. 我该如何决定医生在进行治疗或手术时,是否履行「合理程度的技术及谨慎」?有没有特别的准则可供考虑?

                阁下应参考一名医生在治疗时的医学知识水平,来决定该医生的技术水平和对病人的谨慎程度。由怀疑医疗疏忽事故发生当日至法庭审讯当日期间,即使医学或医疗知识曾有进步,都不会纳入考虑之列。另外,与其他国家的医学知识或执业标准相关的证据,亦未必适合套用在香港的医生身上。

                 

                此外,阁下亦应参考涉案医生的专科范畴,来决定该医生的技术水平和对病人的谨慎程度。专科医护人员必须在其专科范畴内,达到行内一般称职的专业人员之水准,但毋须与行内最具经验或最出色的专业人员水准一样。在厘定「一般称职的专业人员」之水准时,阁下应向拥有相关专科资格并且客观的医学专家,寻求意见。

                 

                4. 我是病人,医生要求我签署一份「同意书」,以表示我同意接受有关治疗或手术。如果我签了该同意书,但有关治疗或手术其后导致病情恶化,我还可以向该医生索偿吗?

                4. 我是病人,医生要求我签署一份「同意书」,以表示我同意接受有关治疗或手术。如果我签了该同意书,但有关治疗或手术其后导致病情恶化,我还可以向该医生索偿吗?

                医生为病人检查、诊断或处方一系列治疗或其他疗程前,必须先取得病人的同意。然而,单凭同意书上的签名,并不能证明同意书有效。一份有效的同意书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 病人有能力明白医生的建议;
                • 病人有足够的相关资讯,以作出有依据的选择;
                • 病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同意;单凭同意书上的签名,并不能证明同意书有效。

                医生开始为病人进行治疗或手术前,必须取得病人的有效同意,尤其是病人须在医院接受治疗或手术。若病人是十六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充分理解事情的人士或智障人士,医生便须在进行治疗前取得病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一份已签署的同意书仅代表病人签署了这份同意书,并不表示该病人一定明白同意书上建议的治疗方法有多重要,或该治疗方法可带来甚么后果。病人必须知悉其同意进行的治疗之性质和目的,同意书才能生效。因此,即使病人签署了同意书,亦不能妨碍病人就医疗疏忽向医生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