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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可如何向治疗我的诊所或医院索取医疗笔记及纪录?

阁下可向有关医护人员、诊所或医院要求查阅资料,并支付特定费用,以取得相关的医疗笔记及纪录。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9条,该医护人员(医生)、诊所或医院是收集及保存病人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有责任在收到要求后40天内,向相关病人提供其要求索取的资料。

 

如诊所、医院或医生拒绝提供阁下的诊断和治疗纪录,阁下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投诉他们不合规定。任何资料使用者(在这情况下,即涉及的医院或医生)没有遵守相关条例,可被判处罚款或监禁。